不可分之债和连带之债、共同之债的区别有: (一)划分标准不同。 (二)形成原因不同。 (三)履行的方式和原因不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时效独立存在中断的问题: 一、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 二、否认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问题,就无法确定这一诉讼时效的性质。 三、《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的主旨是说明在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下,是否必然引起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个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自承担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消灭的债务。 不真正连带债务性质的规定最典型的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有两种原因: 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二是当事人的约定。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连带债务有以下几种: 1、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2、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 3、个人合伙债务; 4、保证中的连带责任。 《侵权行为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
一、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 二、保证力度不同。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 三、是否享有抗辩权不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法律依
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区别: 1、连带债务一般是各个债务人之间主动约定、因共同的原因而产生;而不真正连带债务一般是因不同的原因、被动的对同一债权人产生债务责任。 2、连带债务人中任意一人都有对债权人履行全额债务的义务,各债务人对全部的债务应该共同承担;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之间因为对债权人发生债务的原因不同,所以只对自己需要负责的债务进行赔偿。 3、连带债务人之间从一开始就有共
连带保证中关于除斥期间的法律规定如下: 《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且通常情况下双方对此负有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连带债务的效力包括: 1、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是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清偿了全部债务; 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也随之消灭,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就超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 2、连带债务的外部效力,是每一个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 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请求履行,也有权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请求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 当连带债务人中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