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特点: 1.有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 2.债务为同一标的。只要多数人一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份额在债履行前是不确定的,并且也是不能确定的,就成立连带之债。 3.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有同一目的。 4.多数当事人一方之间有连带关系。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多数债权人或者多数债务人中一人发生的事项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也发生同样的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67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
不可分之债、共同之债、连带之债三者区别: 一、划分标准不同。 二、形成原因不同。 三、履行的方式和原因不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连带保证:保证期限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2年;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继承人承担债务是共同。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遗产的认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的不同: 1.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2.主观目的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4.法律要求不同; 5.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
连带之债的个别免除有以下条件: 1、免除要有意思表示。 2、免除意思要向债务人表示。 3、债权人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4、债权人须有处分能力。 《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条件: 1、多个债务须是基于不同原因而产生的; 2、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3、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为同一; 4、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 5、多数情况下有终局责任人。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条件如下: 1、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对债权人负有债务; 2、债权人对于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独立的请求权; 3、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 4、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是同一的; 5、在多数情况下不真正连带债务有终局责任人。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
连带之债执行有以下条件: (1)须有连带之债的存在。 (2)债务人须履行不能。 (3)裁判有给付内容。 (4)连带债务人不得为抗辩或异议。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