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拆迁安置补偿款一般是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根据法律规定,作为遗产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 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 因为房屋承租人并不是公有房屋的所有人,对该房屋只有居住使用的权利而无所有权,不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 承租人若是在房屋拆迁前身故,因为原承租人身份无法获得的补偿,这一身份利益也无法作为遗产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12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
继承、遗赠已经结束,遗产已被分割完毕,却发现被继承人生前所付债务没有清偿时,如果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分得的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无法定继承只有遗嘱和遗赠的,那么就直接按照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之间婚姻关系为纽带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属于姻亲关系,相互之间并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说他们之间也就没有赡养、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彼此一般也不发生法定继承关系。 但是我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可以说,这是我国继承立法的独创,是世界继承立法中唯一有此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产必须符合三个特征: 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 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 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为遗产。遗产包括以下几项: (l)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存款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2)公民的房屋、储
遗产继承的顺序,应该先看死者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 没有遗嘱的,应该确定哪些人可以作为继承人,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最后,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
遗产继承顺序,应该先看死者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 没有遗嘱的,应该确定哪些人可以作为继承人,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最后,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
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说通俗点遗产就是生前取得死后可以分的财产。 其中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比如住房公积金等。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根据本条法律规定,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则确立了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了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养子女无权继承生父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