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二、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三、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五、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六、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农村集体房屋买卖合同应注意: 1、农村房屋只能在本村村民之间买卖。卖给外村村民的,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2、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详细约定房屋、价格、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3、房屋买卖应经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如系共有房屋,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4、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 5、应到产权登记部门查看房屋产权是否存在
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支付方式;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三、劳动安全与卫生,保险和福利; 四、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五、职业培训和教育,劳动合同管理,奖 惩,经济性裁员; 六、合同的期限、终止和续订,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处理及违约责任; 七、双方签字,盖章,日期。
《土地租赁合同》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租赁甲方土地事宜,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签订的专项合同。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集体土地通过国家征收才可以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至第49条的规定:土地征收,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定程序逐级上报经省级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后; 组织实施的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对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租赁集体土地使用权注意事项: 1、租赁集体土地上已有的房屋建筑。 2、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条,为加强征收土地管理,规范征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按本规定实施。国家、省和广州市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对征收土地的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体房屋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如下: 一、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二、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三、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四、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五、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
内容如下: 1.城市规划区:水浇地征地补偿标准为每亩24000元,旱耕地征地补偿标准为每亩18000元。 2.沿清水河川道片区:水浇地征地补偿标准为每亩21000元,旱耕地征地补偿标准为每亩12200元。 3.南部及东西两山片区:水浇地征地补偿标准为每亩15000元,旱耕地征地补偿标准为每亩8500元。 4.同一项目(线性工程除外)征地范围内存在不同补偿标准的按该片区最
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仅能转让给本集体成员,且不可以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