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劳动监察大队只会处理劳动争议,对劳务纠纷是不处理的,产生劳务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我国法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没有雇佣合同不能直接算雇佣关系,还可能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存在合法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明确规定,雇员在其所履行的雇佣职责过程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雇主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个体工商户和劳动者建立雇佣关系的,并不属于劳动关系,所以劳动者受伤后,不能认定为工伤,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临时工人选与用人单位构成的乃是劳动资源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临时工主要被定义为在实际工作岗位上非正规聘用的劳动者,无需经过试用期便可立即投入到工作之中。
雇佣关系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只有劳动关系才能认定为工伤,雇佣关系出现人身损害的,按人身损害纠纷处理。根据法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应当提交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之区别是: 1、概念不同。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系。 2、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支配与服从管理关系不同。雇用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用人必须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
1、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雇佣关系是成立的,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只要有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即可。 2、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不会。劳动监察受理范围: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