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全部数额都构成犯罪的话,可能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非法集资罪如果构成集资诈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非法集资属于经济犯罪。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除此之外,我国刑法分则其他章规定的一些侵害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贩毒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
在非法集资人那里。 案发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专案组(或工作组)。 按照案件的实际情况组织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取缔和公告的发布工作。 对集资群众身份、集资数额等进行逐笔登记,掌握案件的集资总人数、集资总金额、已返金额和未返金额等情况。 专案组对涉案企业(个人)的债权清收、资产保全,以及对涉案资产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变现,用于集资款的清退。 专案组根据清理后的剩余资金,按集资参与者集资额比例,制订统一的返款政策、返款原则、返款方案和返款比例实施清退,并以处置报告的形式结束案件善后处置工作。
一个非法集资案件,如果案情简单,一般会在五至六个月审理结束。 如果复杂并多次退回,那审限最长会在二年左右。 刑事案件一般要经过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这三个阶段。 如果案情复杂会相应的延期。 要经过侦查阶段,一般最长37天。 移送检察院,这期间检察院有两次退侦的期限,一次一个月,移送审查起诉通常一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的行为。
根据具体案例的性质不同会有不同的刑罚处理方式。 对于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反金融市场秩序的不法行为者,可能面临最高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需要同时接受罚款的处罚;而如果涉及金额巨大且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则将会受到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同样需要缴纳罚款作为附加惩罚。 另外,情形最为严重者,即涉及到巨额财产损失及其他极其恶劣情节的,审判机关将判定为至少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进行罚款处罚。 关于单位违法犯罪方面,同样会对所属单位判处具额罚金,并且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对直接负责管理的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严厉的刑事追究。 然而,在法院提起公诉之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犯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非法集资在3000万,无论对于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都是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期限,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集资诈骗罪的规定处罚。
在性质、法律地位和操作方式上存在根本性的差异。 性质不同: 私募是一种合法的融资活动。它是指向特定的投资者群体发行证券或提供投资机会,而不向公众开放。由于私募面向的是特定的投资者,因此它在监管上有所不同,通常要求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投资经验和风险识别能力。 非法集资则是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这种行为往往具有较高的法律风险,可能涉及欺诈、传销等非法活动。 募集对象不同: 私募的募集对象通常是特定的,如机构投资者、富裕的个人投资者等,且对投资者的数量和资质有所限制。
参与非法集资,只有同时召集其他人员参加数额较大的情况下,才涉嫌犯罪。如果是自己参与非法集资,那么属于非法集资的受害者,不属于犯罪,不需要判刑。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