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量增加2、发包人变更设计。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4、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5、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1、用人单位对事假有扣减工资待遇的,因延长的假期其实属于休息日不是工作日,因此事假与延长假期期间重叠的,事假应当顺延。2、如果用人单位对职工事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生发包人未能如期提供图纸以及开工条件,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一周内非因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等情况。 承包人应在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监理提出报告。监理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即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了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未能如期提供施工图纸等情形,需经过一
哺乳期内合同到期顺延:女员工哺乳期内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应等到哺乳期结束后终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
哺乳期合同到期是顺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工程合同工期顺延的情形有: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作为工期的起算点,工期向后顺延相应迟延开工的时间。 2、虽然进场,但开工条件不具备的。如达不到开工的客观条件或者法定条件,如工地未满足合同约定的开工要求,法律上相关审批手续未办妥等。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符合要求的图纸的。 4、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 5、发包人或者监理
工期顺延的合法情形: 1、工程量增加; 2、发包人变更设计;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 4、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 5、工程质量鉴定。 【法律依据】 《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
女职工在三期内合同到期应当顺延至三期结束。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自动顺延,那么该条款有效。在合同到期前的一个月左右时间内,如果双方没有表达结束合同的意思,那么按合同约定,顺延若干时间。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