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学安律师
重庆-江北 重庆锋语律师事务所
您好,婚前买的按揭车,在结婚后两个月,我一个人还清了车贷,离婚时车子怎么分配?房子也是婚前买的,首付我父母出的,每个月月供我一个人出,婚后还是一样,我一个人还贷款,请问离婚后,这房子怎么分配,这不算夫
您好,车房都在婚前购置,没有其他特殊情况,一般认定为个人财产,但是有按揭的,另一方在离婚时可以主张分割共同还贷的部分和增值部分(主要是房屋),一般共同还贷部分认定会以结婚时点为准,到离婚后的时点,期间还贷部分,各自分割一半;房屋的共同还贷部分和增值部分计算标准一般是 共同还贷部分*(购置款+税款+中介费+贷款手续费等购房成本)/房屋现价值
上午刚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且向承租人转了3万元保证金,下午出租人通知因房屋不能安装电梯,要求承租人不得再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且通知出租人不再履行租赁协议,出租人为签订租赁合同产生了前期的专修涉及费,
首先,合同经签订后,在没有其他无效的情况下,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并且履行;其次,如果因为租赁标的物无法达到租赁效果,或者一方执意解除合同,那么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为订立合同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可以作为损失向违约方主张赔偿等
老爸在工地上班,在工地休息时摔倒,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该用人单位只买意外险,目前医疗费用已由用人单位支付,还能享受其他什么赔偿吗
可以再去申请认定工伤,如果构成工伤,即使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认定程序如下: 申报 单位申请 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劳动保障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同时,应在伤亡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认诊之日起30日内填表写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和首诊病历本、旁证材料、身份证等有关材料。 职工或直系亲属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申请认定的,职工或直系亲属可在伤亡事故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受理 如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的申请超过一年的期限,或不符合管辖权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如申请材料不全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当场或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调查 对职工或直系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发出《工伤认定协查通知书》,要求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证据,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出相反证据的,视为对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供的证据材料无异议。 如有需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据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证据或证据线索,参保单位有意隐瞒伤亡事故真相,提供虚假证据或数据等材料以及拒绝配合事故调查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转由用人单位负担。 认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认定结论,开出《工伤认定结论书》。工伤认定结论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达用人单位和职工或其直亲属,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我给别人做担保别人没还钱跑路了银行把我的银行卡冻结了把我里面的钱扣了我想想问一下我能葱别的银行贷款吗?。还是贷不下来?是不是这个责任人跑了以后担保人也受牵连并且会上征信在从别的银行贷款下不来对嘛?
你好,能否继续贷款请根据贷款银行的贷款措施来决定,每个银行的贷款政策和宽松度是不一样的。担保人肯定要根据相应的担保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可能会影响个人征信
公司欠债,能不能将公司与股东一并起诉,如果起诉是不是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不能,但又将股东列为了共同被告,会有什么后果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一定的条件,在条件满足后才会承担责任,否则只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股东承担责任的条件如下: 1、滥用股东权利被法人人格否定 1、《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法》第六十三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一般表现为: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 2、公司破产、解散、时未缴纳出资股东的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公司股东出资期限届满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以股东会决议等方式作出延长出资期限时的责任 在此种情况下,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会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则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连带等责任,列为共同被告,只是主张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