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高瑞清

姓名:高瑞清

律所:山西真安律师事务所

头衔:执业律师

城市:山西-阳泉

执业证号:11403202111378943

执业年限:5年

擅长领域

  • 婚姻家庭
  • 刑事辩护
  • 经济纠纷
  • 建筑工程
  •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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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姓名:高瑞清

2、性    别:女

3、所在城市:山西阳泉

4、执业律所:山西真安律师事务所

教育资质:山西大学

高瑞清,女,山西阳泉执业律师,毕业于山西大学,现执业于山西真安律师事务所。具备扎实系统的法学理论功底,深耕本地法律服务市场,熟悉阳泉地区司法实践与办案流程,拥有丰富的实务办案经验。


业务专长涵盖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民商事及经济纠纷、建设工程施工纠纷、劳动工伤纠纷等多个领域。办案风格踏实严谨、干脆果断,临场应变能力突出,对待案件尽心尽责,坚持以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为核心,面对疑难案件敢于坚持立场、据理力争,为当事人量身定制维权方案,妥善化解各类法律矛盾。


在公益法律服务方面,高瑞清律师积极投身法律援助与普法宣传工作,荣获阳泉市城区法律援助中心颁发的**2022 年度城区法律援助先进个人**;被阳泉市城区司法局聘请为**普法讲师团讲师**,积极参与公益普法宣讲,践行法律人的社会责任,将专业法律知识传递给群众。


执业以来,高瑞清律师始终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兼顾个案代理与公益法律服务,既在诉讼案件中全力为当事人争取权益,也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获得当事人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双重认可。秉持诚信务实的执业理念,用心对待每一位委托人,致力于用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帮助当事人定分止争,守护合法权益。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商事以及经济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劳动纠纷(工伤等)等

1.

离婚官司,李某诉王某离婚案,经过调解,给女方争取回了男方一直不给的私人物品和孩子的重要证件,争取了孩子的抚养权和多争取了20万的财产。

2.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案件摘要

本案系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中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核心争议为原告是否属于案涉保险的 “车上人员”、事故事实能否成立。

一审法院认为现有影像证据无原始载体、画面模糊,无法证实原告系从案涉车辆坠落受伤,依据举证规则驳回原告诉请。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代理二审后,针对一审证据短板,补强提交车辆卫星定位记录、证人证言、行车记录仪视频翻拍材料、设备安装及拍摄视角视频等多组证据,完整还原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过程,论证行车记录仪视频属于合法电子数据证据。同时结合货运车辆作业属性,阐明驾驶员加盖篷布属于车辆使用行为,事故发生瞬间当事人身处车上,应当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车上人员,属于保险赔付范围。

二审法院采信代理方证据与代理意见,认定事故事实成立,当事人属于保险赔付对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 163903.32 元,案件诉讼费由保险公司承担,案件二审实现完全改判,充分体现代理律师证据组织、法律论证的专业能力。

3.合同纠纷

一审:

本案为合同纠纷,原告主张二被告支付原石生产加工费,提交承包协议、补充协议、单位证明、通话录音、关联生效裁判、公安不予立案文书等证据,代理律师围绕原告主体资格、诉讼时效、未结算留存石料加工费完成举证。法院审理认定:原告借内部机构名义签约,实际为个人合同主体;原告多次沟通、起诉、报案,构成时效中断,起诉未超诉讼时效。被告主张加工费已结清,提交账目票据,但多份关键凭证无原告方签字,证据链存在瑕疵,无法证明款项结清事实。案涉遗留石料参考另案换算吨位,法院酌定扣除原告进场前原有石料占比,原石按照被告自认 7.5 元 / 吨计价;依据补充协议约定,二被告需要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一审判决二被告连带支付石料款 169988.18 元,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其余部分,案件受理费双方分担。代理律师有效论证主体适格、时效中断,戳破被告账目证据缺陷,支撑核心诉求部分获得法院支持。

二审

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不存在欠付加工费,应扣减进场前石料、渣土清运费,二审新提交收条、证人证言、渣土发货单三组补强证据。被上诉人代理律师针对新证据逐一质证:收条关联性存疑,不能证明系向原告支付加工费;证人前后陈述矛盾,无法证实石料具体数量;渣土单据无法证明存在排渣土约定,证据形式存疑。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新证据均不予采信,确认一审已查明全部法律事实。上诉人关于扣减进场石料、渣土清运扣款的上诉主张,因举证不足不予支持;原审被告未按期缴纳上诉费,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认定一审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由上诉人承担。代理律师精准对抗上诉人二审补强证据,否定证据证明效力,守住一审胜诉成果,促成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完整审理过程与最终结果整合

案件起因:原告与未工商登记石料厂签订石料采掘破碎承包协议,停产撤场后,场内留存石料被第三方占用获赔,但对应留存石料加工费未得到清偿,引发合同纠纷。 审理流程:原告首次起诉,因涉嫌犯罪线索被裁定驳回;原告报案公安认定属于经济纠纷不予立案;原告重新提起一审诉讼;一审作出部分支持原告诉请判决;被告提起上诉,另一名被告上诉因未缴费按撤诉处理;二审组织举证质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1、借内部机构对外签约,实际行为人具备原告主体资格;2、协商、起诉、报案均可造成诉讼时效中断;3、主张债务已清偿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无对方确认签字的账目票据不能单独作为结清依据;4、无充分证据,对历史存量石料酌情比例扣减;5、协议明确实际自然人承担责任,未登记经营主体债务由签字自然人连带清偿。 最终结果:生效裁判判令两名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石料加工费 169988.18 元,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代理律师在全流程当中,完成主体、时效事实构建,一审击破被告结算完毕抗辩,二审否定对方补强证据,实现当事人核心利益得到司法保护。

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概要

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公司承接案涉公路项目施工,完成施工任务且工程已投入使用,经结算对账确认欠付工程款金额。被告抗辩案涉分包合同、结算对账文件未经其授权签署,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同时主张双方系设备租赁法律关系,已付款项为设备租赁费,以此拒付工程款。

代理律师围绕案件核心争议,梳理全案证据链条,针对被告抗辩要点逐一拆解论证:结合签约人员任职身份、项目履职情况、转账记录等证据,论证签约人员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相应法律后果应当由被告承担;针对设备租赁关系抗辩,举证反驳租赁业务并未真实实际履行,转账款项实质为工程款项。

尽管案涉分包合同因原告欠缺建筑业施工资质被认定无效,但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工程完工并完成结算的,有权参照结算金额主张工程款。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代理意见,判决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实现原告全部诉讼诉求。

常见法律问答

建筑工程合同被认定无效还能要到工程款吗?
建筑工程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施工方仍有机会要回工程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验收但发包人已擅自使用,施工方可主张折价补偿。高瑞清律师建议,关键在于证明实际施工事实及工程量,通过工程造价鉴定确定折价补偿金额,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在阳泉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因缺乏资质、挂靠施工或违法分包等原因被认定无效的情况屡见不鲜。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施工方的工程款债权随之消灭。依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若工程未竣工验收合格,但发包人已擅自提前使用,法律上视为发包人认可工程质量,施工方同样有权主张折价补偿。高瑞清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工程交付状态与质量合格证明。对于未完工或存在质量瑕疵的工程,律师将协助施工方进行修复或主张扣除修复费用后的折价补偿。同时,针对发包人恶意拖延结算的行为,律师会启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以鉴定意见作为折价补偿的依据。通过严密的法理分析与证据构建,有效破解合同无效带来的结算障碍,确保施工方能够顺利收回工程成本及合理利润,避免因合同效力瑕疵导致血本无归,切实筑牢法律防线。查看全文>>
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吗?
实际施工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当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且发包人存在欠付工程款情形时,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高瑞清律师提醒,需充分准备施工事实与欠款证据。 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是保护农民工及底层施工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在阳泉矿区及平定县的建工项目中,包工头或实际施工人常因挂靠或违法分包处于合同链条末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高瑞清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首要任务是夯实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证据,包括施工协议、材料采购单、工人工资发放记录等。其次,需查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这往往需要通过对账函、结算单或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获取。在诉讼策略上,律师会将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各方承担连带或补充责任。通过精准适用法律,打破合同相对性的壁垒,有效解决发包人资金链断裂或恶意拖延结算导致的维权困境,切实保障实际施工人的合法债权。查看全文>>
发包人拖延竣工验收怎么办?
面对发包人拖延竣工验收,施工方应积极固定工程完工及提交验收报告的证据。若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法律上视为验收合格。高瑞清律师建议,通过发送催告函、主张逾期验收违约责任及工程尾款,打破发包人的拖延策略,加速资金回笼。 发包人拖延组织竣工验收是阳泉建筑工程纠纷中常见的违约行为,其目的往往是拖延支付工程尾款及质保金,并试图将质量缺陷责任期无限期延后。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高瑞清律师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首先指导施工方完善竣工验收申请流程,确保提交验收报告的证据确凿。其次,若发现发包人已擅自提前使用工程,律师将收集物业交接单、水电费缴纳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主张工程已视为验收合格,并要求发包人立即支付工程尾款。针对发包人提出的质量抗辩,律师将严格界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区分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与一般瑕疵,反驳发包人不合理的扣款主张。此外,律师还会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发包人逾期验收的违约责任及逾期付款利息。通过多维度的法律反制措施,有效化解拖延竣工验收引发的尾款滞留与质量责任争议,维护施工方的正当权益。查看全文>>
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吗?
在阳泉地区的建筑工程纠纷中,实际施工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当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或者发包人存在欠付工程价款的事实时,实际施工人有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但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施工身份及发包人的欠款事实。 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保护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而设立的特殊制度。在阳泉本地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查非常严格。首先,原告必须具备“实际施工人”的法定身份,即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而非单纯的劳务提供者或材料供应商。其次,实际施工人必须证明发包人存在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工程款的事实。这是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和限额。如果发包人已向转包人结清全部工程款,则实际施工人无权再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在证据组织方面,实际施工人需要提交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施工日志、工程签证、验收报告、结算单以及银行流水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工程的实际施工情况及工程款的欠付金额。此外,高瑞清律师提醒,在实际诉讼中,通常需要将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以便法院查明各方之间的结算情况。如果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期延误要求扣减工程款,实际施工人还需应对相应的抗辩。因此,此类案件法律关系复杂,举证责任重,建议委托专业的建筑工程律师介入,精准梳理证据,制定周密的诉讼策略,以确保在阳泉地区法院获得胜诉判决,顺利追回被拖欠的工程款。查看全文>>
建筑工程合同被认定无效还能要到工程款吗?
建筑工程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施工方依然有可能要到工程款,但需满足特定条件。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若工程验收不合格,但经修复后合格,发包人可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若修复后仍不合格,则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款。因此,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是合同无效后能否获得工程款的核心关键。 在阳泉地区的建筑工程实务中,因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超越资质等级、借用资质(挂靠)或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等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况屡见不鲜。合同无效意味着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这并不意味着施工方付出的劳动和材料白白损失。法律基于公平原则和不当得利制度,确立了“折价补偿”原则。高瑞清律师指出,折价补偿的核心前提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这里的“合格”不仅指工程竣工后的整体验收,也包括未完工工程的质量鉴定合格。如果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发包人擅自提前使用工程(法律上视为验收合格),施工方有权要求参照无效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计价标准、下浮比例等约定进行折价补偿。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委托专业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参照合同约定确定最终的补偿金额。然而,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情况则更为复杂。若经修复后合格,发包人可以要求施工方承担修复费用,并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若经修复仍不合格,且无法通过拆除重建等方式补救,则该工程对发包人而言没有利用价值,施工方将丧失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权利,甚至还需赔偿发包人的损失。此外,合同无效后,关于违约金、停工损失等条款也随之无效,双方需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因此,在面临合同无效风险时,施工方应高度重视工程质量的把控与验收程序的规范,及时固定质量合格的证据,并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依法主张折价补偿,最大程度挽回经济损失。查看全文>>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这一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规定。若施工方未在十八个月内依法主张权利,将丧失该优先受偿权,其工程款债权将降级为普通债权。因此,准确界定“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是保障优先受偿权不超期的关键,施工方需高度警惕并及时行使权利。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施工方的一项法定担保物权,其效力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是施工方在发包人破产或资产被查封时实现债权的“救命稻草”。然而,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法律对该权利的行使设定了严格的期限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高瑞清律师强调,这十八个月是除斥期间,一旦经过,权利即告消灭,绝无恢复的可能。因此,准确认定“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至关重要。在阳泉地区的司法实践中,该起算点通常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实际情况来确定:若合同有明确约定付款节点,则以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且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以交付之日为准;若工程未交付但已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准;若工程未交付且未结算的,则以当事人起诉之日为准。此外,若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则以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作为起算点。在实际操作中,许多施工方因缺乏法律意识,在发包人拖延结算或口头承诺付款时,误以为期限可以中断,从而错失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最佳时机。高瑞清律师建议,施工方在工程款催收过程中,务必建立严格的期限预警机制。在十八个月期限届满前,必须通过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与发包人达成明确的优先受偿权行使协议等法定方式,正式主张该权利。切勿仅凭发送催款函或口头催讨来替代法定主张程序,以免因超期而导致优先受偿权丧失,使巨额工程款面临无法收回的巨大风险。查看全文>>
离婚时对方隐藏转移财产怎么办?
发现对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立即收集转账记录、资产变更等证据,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依法要求对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高瑞清律师建议,当事人需克服焦虑情绪,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调取银行流水及财产线索,形成完整证据链,以应对配偶恶意转移财产导致的少分或分不到财产的法律风险。查看全文>>
两个孩子离婚时抚养权一般怎么判?
法院判决两个孩子的抚养权时,通常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综合考虑双方抚养能力、孩子年龄及意愿,可能会判决一人抚养一个或均归一方抚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抚养权的归属需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为核心。对于争夺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父母,法院会审查双方的经济条件、陪伴时间及教育环境。若一方存在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将严重影响抚养权判定。律师将协助当事人全面展示抚养优势,争取最优抚养方案。查看全文>>
全职太太离婚时如何主张家务劳动补偿?
全职太太在离婚时,若能证明在婚姻期间承担了较多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及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义务,有权依法向对方主张家务劳动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针对全职妈妈在婚姻存续期间承担全部家务与育儿责任,名下无夫妻共同财产的困境,高瑞清律师通过收集日常照料家庭、辅导孩子学业等证据,量化家务劳动价值。此举旨在化解当事人因净身出户及丧失子女抚养权双重风险而产生的对未来生存能力的极度恐慌,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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