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姓名:高瑞清
2、性 别:女
3、所在城市:山西阳泉
4、执业律所:山西真安律师事务所
教育资质:山西大学
高瑞清,女,山西阳泉执业律师,毕业于山西大学,现执业于山西真安律师事务所。具备扎实系统的法学理论功底,深耕本地法律服务市场,熟悉阳泉地区司法实践与办案流程,拥有丰富的实务办案经验。
业务专长涵盖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民商事及经济纠纷、建设工程施工纠纷、劳动工伤纠纷等多个领域。办案风格踏实严谨、干脆果断,临场应变能力突出,对待案件尽心尽责,坚持以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为核心,面对疑难案件敢于坚持立场、据理力争,为当事人量身定制维权方案,妥善化解各类法律矛盾。
在公益法律服务方面,高瑞清律师积极投身法律援助与普法宣传工作,荣获阳泉市城区法律援助中心颁发的**2022 年度城区法律援助先进个人**;被阳泉市城区司法局聘请为**普法讲师团讲师**,积极参与公益普法宣讲,践行法律人的社会责任,将专业法律知识传递给群众。
执业以来,高瑞清律师始终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兼顾个案代理与公益法律服务,既在诉讼案件中全力为当事人争取权益,也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获得当事人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双重认可。秉持诚信务实的执业理念,用心对待每一位委托人,致力于用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帮助当事人定分止争,守护合法权益。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商事以及经济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劳动纠纷(工伤等)等
1.
离婚官司,李某诉王某离婚案,经过调解,给女方争取回了男方一直不给的私人物品和孩子的重要证件,争取了孩子的抚养权和多争取了20万的财产。
2.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案件摘要
本案系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中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核心争议为原告是否属于案涉保险的 “车上人员”、事故事实能否成立。
一审法院认为现有影像证据无原始载体、画面模糊,无法证实原告系从案涉车辆坠落受伤,依据举证规则驳回原告诉请。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代理二审后,针对一审证据短板,补强提交车辆卫星定位记录、证人证言、行车记录仪视频翻拍材料、设备安装及拍摄视角视频等多组证据,完整还原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过程,论证行车记录仪视频属于合法电子数据证据。同时结合货运车辆作业属性,阐明驾驶员加盖篷布属于车辆使用行为,事故发生瞬间当事人身处车上,应当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车上人员,属于保险赔付范围。
二审法院采信代理方证据与代理意见,认定事故事实成立,当事人属于保险赔付对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 163903.32 元,案件诉讼费由保险公司承担,案件二审实现完全改判,充分体现代理律师证据组织、法律论证的专业能力。
3.合同纠纷
一审:
本案为合同纠纷,原告主张二被告支付原石生产加工费,提交承包协议、补充协议、单位证明、通话录音、关联生效裁判、公安不予立案文书等证据,代理律师围绕原告主体资格、诉讼时效、未结算留存石料加工费完成举证。法院审理认定:原告借内部机构名义签约,实际为个人合同主体;原告多次沟通、起诉、报案,构成时效中断,起诉未超诉讼时效。被告主张加工费已结清,提交账目票据,但多份关键凭证无原告方签字,证据链存在瑕疵,无法证明款项结清事实。案涉遗留石料参考另案换算吨位,法院酌定扣除原告进场前原有石料占比,原石按照被告自认 7.5 元 / 吨计价;依据补充协议约定,二被告需要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一审判决二被告连带支付石料款 169988.18 元,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其余部分,案件受理费双方分担。代理律师有效论证主体适格、时效中断,戳破被告账目证据缺陷,支撑核心诉求部分获得法院支持。
二审
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不存在欠付加工费,应扣减进场前石料、渣土清运费,二审新提交收条、证人证言、渣土发货单三组补强证据。被上诉人代理律师针对新证据逐一质证:收条关联性存疑,不能证明系向原告支付加工费;证人前后陈述矛盾,无法证实石料具体数量;渣土单据无法证明存在排渣土约定,证据形式存疑。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新证据均不予采信,确认一审已查明全部法律事实。上诉人关于扣减进场石料、渣土清运扣款的上诉主张,因举证不足不予支持;原审被告未按期缴纳上诉费,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认定一审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由上诉人承担。代理律师精准对抗上诉人二审补强证据,否定证据证明效力,守住一审胜诉成果,促成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完整审理过程与最终结果整合
案件起因:原告与未工商登记石料厂签订石料采掘破碎承包协议,停产撤场后,场内留存石料被第三方占用获赔,但对应留存石料加工费未得到清偿,引发合同纠纷。 审理流程:原告首次起诉,因涉嫌犯罪线索被裁定驳回;原告报案公安认定属于经济纠纷不予立案;原告重新提起一审诉讼;一审作出部分支持原告诉请判决;被告提起上诉,另一名被告上诉因未缴费按撤诉处理;二审组织举证质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1、借内部机构对外签约,实际行为人具备原告主体资格;2、协商、起诉、报案均可造成诉讼时效中断;3、主张债务已清偿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无对方确认签字的账目票据不能单独作为结清依据;4、无充分证据,对历史存量石料酌情比例扣减;5、协议明确实际自然人承担责任,未登记经营主体债务由签字自然人连带清偿。 最终结果:生效裁判判令两名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石料加工费 169988.18 元,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代理律师在全流程当中,完成主体、时效事实构建,一审击破被告结算完毕抗辩,二审否定对方补强证据,实现当事人核心利益得到司法保护。
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概要
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公司承接案涉公路项目施工,完成施工任务且工程已投入使用,经结算对账确认欠付工程款金额。被告抗辩案涉分包合同、结算对账文件未经其授权签署,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同时主张双方系设备租赁法律关系,已付款项为设备租赁费,以此拒付工程款。
代理律师围绕案件核心争议,梳理全案证据链条,针对被告抗辩要点逐一拆解论证:结合签约人员任职身份、项目履职情况、转账记录等证据,论证签约人员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相应法律后果应当由被告承担;针对设备租赁关系抗辩,举证反驳租赁业务并未真实实际履行,转账款项实质为工程款项。
尽管案涉分包合同因原告欠缺建筑业施工资质被认定无效,但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工程完工并完成结算的,有权参照结算金额主张工程款。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代理意见,判决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实现原告全部诉讼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