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戴晓明律师

姓名:戴晓明律师

律所: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

头衔:专家律师

城市:江苏-南京

执业证号:13201201710014586

执业年限:9年

擅长领域

  • 经济纠纷
  • 建筑工程
  • 交通事故
  • 刑事辩护
  • 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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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晓明,1964年7月18日出生,医学学士,法律硕士,主任法医师,曾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射阳县公安局从事鉴定工作二十余年。2016年2月退休后从事专家辅助人工作。2018年2月从事律师工作,现为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鉴定质证中心主任。
 
1、1986年7月至1991年7月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技术处工作,协助处理在批捕起诉环节中涉及人身伤亡的重大疑难案件,如苏州市吴县吴老三杀母案、我省首例因医疗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无锡市宜兴县钱盘新案等;协助处领导指导全省检察系统的法医工作,首开省内鉴定权认定工作;协助省检自侦部门的取证工作;担任江苏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专家。
2、1991年8月至1994年11月在射阳县公安局刑警队工作,从事法医鉴定和刑事侦查工作。公安的法医工作主要是处理非正常死亡案件,从中甄别他杀、自杀和意外。刑事侦查工作主要是盗窃和扒窃。那时涉及毒品刑事案件在省内是罕见的,我所在的地区没有涉及毒品刑事案件发生。涉及经济犯罪的案件主要是普通诈骗犯罪。公安机关涉及刑事侦查工作的部门仅有刑警队,没有经案队、禁毒队等。
3、1994年12月至2016年1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多次立功受奖。法院的法医有别于检察院和公安的法医,主要从事涉及民事案件的鉴定工作,如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少数鉴定涉及到刑事案件,如人体重轻伤的重新鉴定。我有一个体会,法院的法医鉴定意见与检察院或公安的法医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往往法院的法医鉴定意见要被法官采信,其中原因较为复杂。这就导致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后法院的鉴定职能被取消。法院法医的另一项重要的工作是参与执行死刑,在刑场上确认死刑犯经枪决或注射后已经死亡。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后转到审判业务部门从事审判工作。
4、主编和合著的著作有《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和处理实用指南》、《<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理解与适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解读与适用》、《伤残鉴定与赔偿全书》、《伤残鉴定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与医疗事故》等。
先后在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学研究生班和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班学习,取得硕士学位。
4、2002年之后先后担任江苏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南京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的鉴定专家。从事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鉴定案件近千件,对目前从事医疗纠纷案件代理工作非常有帮助。导致许多朋友和同事仅知道我会打医疗纠纷的官司,向我推荐这类案件。其实我对其他类别的案件也是精通的。
 
5、2016年1月退休后从事专家辅助人工作,担任了数十件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专家辅助人。有60%多案件针对鉴定意见异议的意见被法院采信,重新鉴定后改变原鉴定意见,或者对方当事人放弃重新鉴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或接受调解,或者法官在判决中考虑到鉴定意见的争议。
6、2018年1月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代理数十件涉及鉴定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在鉴定意见质证过程中,律师的作用比专家辅助人要更加有利。专家辅助人在庭审中权利是有限的,不能参与整个庭审的过程。如律师掌握一定的鉴定知识,运用质证技巧,提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更容易让法官接受。目前,广大律师遇到鉴定就头疼,对鉴定意见质证无从下手,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不被采信。
在短暂的庭审中让法官识别鉴定意见的对错是不可能的,庭审后法官也没有时间研究鉴定意见的是非曲直,代理律师只能针对法官的要求提出质证意见,从复杂的鉴定意见中找出让法官一听就懂的问题,如鉴定程序问题。鉴定程序问题不仅是委托送检和鉴定机构受理的问题,而是包含整个鉴定的过程,如鉴定采用的技术规范是否正确、鉴定过程记载是否详细等。鉴定程序问题与鉴定意见密切相关。
在一件涉及野生动物鉴定刑事案件中,辩护人向鉴定人发问一些非常简单的问题。鉴定检材有一包疑似象牙小珠子,辩护人就问这一包有“多少个”疑似象牙小珠子,鉴定人在鉴定时没有记载疑似象牙小珠子的数量,就无法回答这个问题。从这个问题又派生出另一问题,辩护人问是否对每个疑似象牙小珠子进行鉴定的,鉴定人回答每个疑似象牙小珠子都看了、抽样10%进行详细地检验。从鉴定人这种答复就看出没有对每个疑似象牙小珠子进行鉴定。最后一个问题,辩护人问抽样的过程和抽样的疑似象牙每个小珠子是否有检验记录,鉴定人回答作了记录。这时要求鉴定人出示鉴定检验记录,辩护人看鉴定检验记录没有这些问题的记载。这样的质证方法,普通老百姓就能够听懂鉴定程序存在的问题。因此,法官采信辩护人的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认定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

律师贡献值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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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答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最合适?做早了会有什么影响?
伤残鉴定一般应在伤情稳定、治疗终结后进行,过早鉴定可能因伤情未完全恢复导致伤残等级评定偏低,直接影响残疾赔偿金数额。 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规定,伤残等级鉴定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症状稳定后进行。实践中,骨折类损伤通常需在术后三至六个月、取出内固定术后进行鉴定;颅脑损伤需根据恢复情况确定鉴定时机。鉴定过早,部分功能障碍尚未充分显现,可能导致鉴定机构以'未达鉴定时机'为由不予受理,或评定等级低于实际伤残程度。鉴定过晚则可能影响诉讼时效的计算及赔偿款的及时获取。建议在主治医生确认治疗终结后,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医评估最佳鉴定时机,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查看全文>>
交通事故私了签了协议,后来发现伤情严重需要二次手术,还能再要求赔偿吗?
若私了协议签订时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变更协议,追加主张二次手术费等后续治疗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关于重大误解及第一百五十一条关于显失公平的规定,当事人在签订私了协议时,若对自身伤情严重程度缺乏正确认知(如当时未发现骨折或内脏损伤),导致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与实际损失之间存在显著差距,可认定为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协议。撤销后,双方权利义务恢复至协议签订前的状态,受害人可依法主张包括二次手术费、后续治疗费在内的全部合理损失。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除斥期间,逾期不行使则权利消灭,建议发现伤情变化后及时咨询律师并采取法律行动。查看全文>>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已经超过退休年龄,还能主张误工费吗?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若能举证证明事故发生前仍在从事劳动并有实际收入,因事故导致收入减少的,可以依法主张误工费赔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法律并未将受害人年龄作为排除误工费主张的条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只要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仍从事劳动并获得收入,即可主张误工费。关键证据包括: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工资发放银行流水、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用人单位出具的在职及收入证明、社保缴纳记录等。误工时间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收入标准参照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实践中,部分法院对超龄劳动者误工费的支持力度存在差异,建议在律师指导下完善证据链条,提高主张获支持的可能性。查看全文>>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最合适?
伤残鉴定一般应在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过早鉴定可能导致伤残等级评定偏低,影响赔偿金额。 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及司法鉴定实践,伤残鉴定时机通常以临床治疗终结、伤情相对稳定为判断标准,一般在出院后3至6个月,具体视伤情类型而定。骨折类损伤需待骨折愈合、功能恢复稳定后评定;颅脑损伤需待神经功能障碍稳定后评定。鉴定时机选择不当可能导致伤残等级被低估,当事人可在专业律师指导下结合病历资料与临床意见综合判断最佳鉴定节点。查看全文>>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但拒绝赔偿怎么办?
对方全责拒不赔偿时,受害人可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利,必要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资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受害人可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诉讼中可将肇事方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主张交强险与商业险范围内的赔偿。若存在对方转移财产风险,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冻结对方相应价值的财产,保障判决后的执行效果。查看全文>>
交通事故同时构成工伤时,赔偿能否双重获赔?
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时,部分赔偿项目可依法双重获赔,但医疗费等实际支出类项目通常不可重复主张。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受害人可分别主张。伤残赔偿金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死亡赔偿金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具有人身性质的赔偿项目可并行获赔;但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实际支出类项目,已在一方获得赔偿的部分,另一方通常不再重复支付。具体适用需结合地方司法实践与案件事实综合判断。查看全文>>
经济纠纷没有书面合同只有转账记录能起诉吗?
可以起诉。转账记录可作为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初步证据,但需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提高胜诉可能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因此,转账记录本身具有初步的证明效力,但案件结果取决于双方举证质证的综合情况。建议当事人尽可能补充收集微信聊天记录、短信往来、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或其他合同关系。在证据体系构建方面,专业律师可帮助当事人梳理现有证据的证明力,制定合理的举证策略,必要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查看全文>>
经济纠纷案件超过诉讼时效还能起诉吗?有哪些补救措施?
超过诉讼时效仍可起诉,但对方提出时效抗辩后可能丧失胜诉权。可通过证明存在时效中断或中止事由来争取权利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仍可提起诉讼,法院应予受理,但如果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成立,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补救措施包括:一、举证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事由,如在时效期间内曾向对方主张权利(发送催款函、律师函等)、对方曾作出还款承诺或部分履行等;二、证明存在时效中止事由,如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导致无法行使请求权;三、争取对方在诉讼中不提出时效抗辩或重新达成还款协议。建议当事人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对时效问题进行全面评估,避免因时效问题导致合法权益无法获得司法保护。查看全文>>
债务人恶意转移资产或注销公司导致胜诉后无法执行怎么办?
可通过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防止资产转移;对于已注销公司,可依法追索股东或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可在起诉前或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防止其在诉讼期间转移资产。申请财产保全需提供相应担保,保全申请应尽早提出以确保效果。对于公司已注销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公司法相关规定,如果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此外,如果债务人存在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建议在经济纠纷发生初期即寻求专业律师协助,制定包括财产保全在内的系统性维权方案。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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