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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晓明律师

姓名:戴晓明律师

律所: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

头衔:专家律师

城市:江苏-南京

擅长领域

  • 经济纠纷
  • 建筑工程
  • 交通事故
  • 刑事辩护
  • 医疗纠纷

律师介绍

戴晓明,1964年7月18日出生,医学学士,法律硕士,主任法医师,曾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射阳县公安局从事鉴定工作二十余年。2016年2月退休后从事专家辅助人工作。2018年2月从事律师工作,现为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鉴定质证中心主任。
 
1、1986年7月至1991年7月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技术处工作,协助处理在批捕起诉环节中涉及人身伤亡的重大疑难案件,如苏州市吴县吴老三杀母案、我省首例因医疗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无锡市宜兴县钱盘新案等;协助处领导指导全省检察系统的法医工作,首开省内鉴定权认定工作;协助省检自侦部门的取证工作;担任江苏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专家。
2、1991年8月至1994年11月在射阳县公安局刑警队工作,从事法医鉴定和刑事侦查工作。公安的法医工作主要是处理非正常死亡案件,从中甄别他杀、自杀和意外。刑事侦查工作主要是盗窃和扒窃。那时涉及毒品刑事案件在省内是罕见的,我所在的地区没有涉及毒品刑事案件发生。涉及经济犯罪的案件主要是普通诈骗犯罪。公安机关涉及刑事侦查工作的部门仅有刑警队,没有经案队、禁毒队等。
3、1994年12月至2016年1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多次立功受奖。法院的法医有别于检察院和公安的法医,主要从事涉及民事案件的鉴定工作,如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少数鉴定涉及到刑事案件,如人体重轻伤的重新鉴定。我有一个体会,法院的法医鉴定意见与检察院或公安的法医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往往法院的法医鉴定意见要被法官采信,其中原因较为复杂。这就导致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后法院的鉴定职能被取消。法院法医的另一项重要的工作是参与执行死刑,在刑场上确认死刑犯经枪决或注射后已经死亡。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后转到审判业务部门从事审判工作。
4、主编和合著的著作有《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和处理实用指南》、《<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理解与适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解读与适用》、《伤残鉴定与赔偿全书》、《伤残鉴定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与医疗事故》等。
先后在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学研究生班和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班学习,取得硕士学位。
4、2002年之后先后担任江苏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南京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的鉴定专家。从事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鉴定案件近千件,对目前从事医疗纠纷案件代理工作非常有帮助。导致许多朋友和同事仅知道我会打医疗纠纷的官司,向我推荐这类案件。其实我对其他类别的案件也是精通的。
 
5、2016年1月退休后从事专家辅助人工作,担任了数十件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专家辅助人。有60%多案件针对鉴定意见异议的意见被法院采信,重新鉴定后改变原鉴定意见,或者对方当事人放弃重新鉴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或接受调解,或者法官在判决中考虑到鉴定意见的争议。
6、2018年1月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代理数十件涉及鉴定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在鉴定意见质证过程中,律师的作用比专家辅助人要更加有利。专家辅助人在庭审中权利是有限的,不能参与整个庭审的过程。如律师掌握一定的鉴定知识,运用质证技巧,提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更容易让法官接受。目前,广大律师遇到鉴定就头疼,对鉴定意见质证无从下手,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不被采信。
在短暂的庭审中让法官识别鉴定意见的对错是不可能的,庭审后法官也没有时间研究鉴定意见的是非曲直,代理律师只能针对法官的要求提出质证意见,从复杂的鉴定意见中找出让法官一听就懂的问题,如鉴定程序问题。鉴定程序问题不仅是委托送检和鉴定机构受理的问题,而是包含整个鉴定的过程,如鉴定采用的技术规范是否正确、鉴定过程记载是否详细等。鉴定程序问题与鉴定意见密切相关。
在一件涉及野生动物鉴定刑事案件中,辩护人向鉴定人发问一些非常简单的问题。鉴定检材有一包疑似象牙小珠子,辩护人就问这一包有“多少个”疑似象牙小珠子,鉴定人在鉴定时没有记载疑似象牙小珠子的数量,就无法回答这个问题。从这个问题又派生出另一问题,辩护人问是否对每个疑似象牙小珠子进行鉴定的,鉴定人回答每个疑似象牙小珠子都看了、抽样10%进行详细地检验。从鉴定人这种答复就看出没有对每个疑似象牙小珠子进行鉴定。最后一个问题,辩护人问抽样的过程和抽样的疑似象牙每个小珠子是否有检验记录,鉴定人回答作了记录。这时要求鉴定人出示鉴定检验记录,辩护人看鉴定检验记录没有这些问题的记载。这样的质证方法,普通老百姓就能够听懂鉴定程序存在的问题。因此,法官采信辩护人的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认定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