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杨成龙律师

姓名:杨成龙律师

律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头衔:首席律师

城市:上海-徐汇

执业证号:13101201010425440

执业年限:16年

擅长领域

  • 婚姻家庭
  • 债权债务
  • 刑事辩护
  • 房产纠纷
  •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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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成龙律师,毕业于著名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熟悉法院工作,并曾受聘担任大学法学讲师,积累了深厚的人脉资源,现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资深律师,拥有自己的律师团队。
杨成龙律师多年执业中长期接受合作媒体采访并解答法律咨询。被聘为上海卫视《老娘舅》节目的特约嘉宾律师,同时担任数十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自2003年从事法律工作已达10年之久,能够专业解决各类疑难、复杂的经济合同、债权债务、公司股权、遗产继承、刑事犯罪辩护等案件,办案经验丰富,重视收集证据,善于从细微处着手,实现证据的“从无到有”,“从不利到有利”,将一般律师认为不可能办的案件或者不可能胜诉的案件办成,案件胜诉比例极高。其较强的业务能力,敏捷严谨的思维方式,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极大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众多企业及个人客户的好评!

律师贡献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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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答

上海二手房卖家签约后反悔拒绝过户,买方如何维权?
买方可依据《民法典》合同编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损害赔偿,具体路径取决于房屋产权状况、是否存在抵押查封及买方履约情况,需结合证据材料综合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二手房买卖中,若卖家签约后反悔拒绝过户,买方首先需确认自身已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或具备履约条件,其次需查明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若房屋产权清晰且具备过户条件,买方可诉请法院判令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若房屋已被转卖第三人或存在其他履行障碍,买方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卖家承担损害赔偿,赔偿范围通常包括房屋差价损失、已付房款的资金占用利息及合理维权费用。定金罚则方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杨成龙律师团队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注重在诉前进行产权调查与证据固定,为当事人制定兼顾效率与执行可行性的维权方案。查看全文>>
动迁安置房在限售期内签订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限售期内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需结合房屋性质、限售政策的具体规定及合同履行情况综合判断,买方面临无法过户及资金安全风险。 动迁安置房的交易限制源于《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及地方性政策规定,部分动迁安置房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上市交易。关于限售期内签订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限售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有效但暂时无法办理过户登记;另一种观点则结合具体政策认定合同存在效力瑕疵。依据《民法典》物权编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要件,限售期内无法完成过户登记意味着买方无法取得物权,仅享有合同债权。杨成龙律师团队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重点审查动迁安置房的性质、限售期限的起算时间、合同中关于过户时间的约定及卖方的履约意愿,为买方评估资金安全风险并提供合同效力确认、违约责任追究或合同解除等不同路径的法律分析。查看全文>>
房产赠与完成后,赠与人能否以受赠人未履行赡养义务为由撤销赠与?
若赠与附有赡养义务且受赠人未履行,赠与人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据《民法典》主张撤销赠与,但需满足法定撤销条件并提供充分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在房产赠与纠纷中,若父母将房产赠与子女并附有赡养义务,而受赠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赠与人可依据上述规定主张法定撤销权。但需注意,撤销权的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赡养义务或根据法律规定受赠人负有扶养义务;二是受赠人确实存在不履行义务的事实;三是撤销权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杨成龙律师团队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协助当事人收集赡养义务约定、受赠人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及赠与房产的登记信息,评估撤销赠与的可行性并代理相关诉讼程序。查看全文>>
二手房卖家签约后反悔拒绝过户,买家如何维权?
买家可依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及《民法典》相关规定,选择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卖家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或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可涵盖定金双倍返还、房屋差价损失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二手房买卖中,卖家签约后反悔拒绝过户构成根本违约,买家享有选择权:其一,若房屋不存在客观履行障碍(如已被另行出售并过户给善意第三人),买家可诉请法院判令卖家继续履行合同并配合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其二,买家可选择解除合同,依据定金罚则要求卖家双倍返还定金,并主张房屋市场差价损失等实际损失赔偿。实务中,建议买家在发现卖家违约迹象后及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房屋被转移处分,同时注意固定和保存合同文本、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查看全文>>
上海动迁房五年限制期内签订的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动迁房限制交易期内签订的买卖协议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有效合同,但在限制期内无法办理过户登记,买家面临合同履行障碍及卖家违约的风险,需通过合同条款设计进行风险防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确立的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区分原则,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动迁安置房的限制交易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限制期内签订的买卖协议一般不因违反限制交易规定而被认定无效。但需注意,在限制期内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买家仅享有债权请求权而不享有物权,面临卖家一房二卖、房屋被司法查封、卖家拒绝配合后续过户等风险。建议在买卖协议中明确约定限制期满后的过户义务、违约责任及资金监管安排,以降低交易风险。查看全文>>
租赁期间房东出售房屋,租客是否必须搬离?
依据《民法典》确立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租赁期间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客有权依据原租赁合同继续居住至租期届满,新房东无权要求租客提前搬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此即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法律依据。该原则的适用需满足以下条件:其一,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且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租赁房屋;其二,房屋所有权变动发生在租赁期间内。满足上述条件时,新房东自动成为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至租期届满。此外,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若房东未履行通知义务即出售房屋,租客可主张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并要求相应赔偿。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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