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肖德飞律师

姓名:肖德飞律师

律所: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

头衔: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城市:云南-昆明

执业证号:15301200210442894

执业年限:24年

擅长领域

  • 刑事辩护
  • 合同纠纷
  • 交通事故
  • 建筑工程
  • 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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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德飞律师,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18年的执业经历,代理了大量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及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各类专业知识,熟悉诉讼操作规程和技巧,擅长诉讼策划。在纷繁复杂的情节中发现问题、在艰难困境中找寻证据、在反复思量慎重决策中寻求以最佳途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始终秉承“依法、诚信、专业、务实”的服务理念,以法律人的睿智和理性,尽吾所能、竭吾所诚、践法于行、鼎力相助;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对每一位客户的郑重承诺;想你所想、急你所急,我总有适合你的解决方案。

律师贡献值

  • 11

    解答咨询

常见法律问答

工程款被拖欠怎么起诉要回来?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工程款被拖欠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追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逾期未主张将丧失优先受偿权。 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实务中需注意:一是准确确定'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的起算时点;二是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三是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在特定条件下亦可主张优先受偿权。建议在发现工程款拖欠迹象时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超过期限而丧失优先受偿权。查看全文>>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还能要工程款吗?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吗?
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折价补偿。实际施工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需注意:一是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包括无资质借用、违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施工等;二是实际施工人需举证证明其实际投入了人力、物力完成工程施工;三是发包人的责任以其欠付工程款的范围为限。查看全文>>
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或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工程款和质量问题如何处理?
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修复,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但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一般不得再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工程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一是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行为视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丧失以一般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的抗辩权;二是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除外,承包人仍需对此承担质量责任;三是实务中需准确界定'擅自使用'的行为标准,如发包人搬入使用、出租经营、投入生产等均可能构成擅自使用。建议在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验收,规范交接程序,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争议。查看全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款如何结算?
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若验收不合格,需视修复后是否合格分别处理。 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若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合格的,发包人可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折价补偿。实务中需注意,合同无效后违约金条款同样无效,但当事人可依据过错程度主张损失赔偿。实际施工人在挂靠、转包等情形下的结算标准,需结合具体法律关系与实际履行情况综合认定。查看全文>>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长?
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实务中需重点关注:起算时点的认定与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竣工验收时间、结算完成时间密切相关;发包人拖延验收或拒绝结算的情形下,起算时点的确定存在争议空间;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限于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违约金及损失赔偿。超过行使期限后,承包人仍可通过普通债权途径追索工程款,但丧失优先受偿的顺位优势。查看全文>>
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在特定条件下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主张权利,但需满足法定要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务中需注意: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认定需结合施工合同、资金往来、现场管理等证据综合判断;发包人的责任以欠付工程款数额为限;该条款的适用以转包、违法分包为前提,挂靠关系下的适用存在争议。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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