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尹静律师

姓名:尹静律师

律所:四川卓宇律师事务所

头衔:专职律师

城市:四川-成都

执业证号:15101200911302150

执业年限:17年

擅长领域

  • 刑事辩护
  • 建筑工程
  • 房产纠纷
  • 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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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尹静律师本科就读于西南交通大学建筑法与房地产法方向,后考入西南政法大学继续学习,2018年取得了诉讼法学专业的法学硕士学位。从20087月毕业以来,曾在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四川蜀辉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现为四川卓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该律师主要从事诉讼业务,理论功底扎实,执业以来,承办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熟练运用法律,洞悉案件细节,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深受当事人、审判员、检察官等相关方的好评。苏**13人 诉何**、四川省海通致美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东立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该案是本律师做的法律援助的案件。接手后,发现最难的问题并不是判决能否赢,而是判决后,执行难的问题,十三组农民工的直接对象海通公司名下没有分文资产。在起诉后,从被告提供的证据中发现了一张划款单,从中找出开发公司还有工程款未付给海通公司,于是才有了这十二份判决,开发商在其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这些民工的劳务费,使民工们能实实在在拿到钱款在徐**涉嫌制造毒品罪二审案中,抓住其在团伙中的作用为切入点,最终成功辩护,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缓。张*被指控贩卖毒品罪一案,从证据出发成功辩护,法院改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夏**被指控合同诈骗罪一案,本律师从侦查阶段介入,经法院审判,将涉嫌合同诈骗6000万元,变更为挪用资金罪的从犯,适用缓刑。2020年,陈*涉嫌诈骗罪一案,本律师成功辩护,法院改判非法经营罪。

该律师曾被青羊区司法局和共青团成都市青羊区委员会授予了“优秀青年法律服务志愿者”称号,2019年,该律师再获得“成都市优秀律师”的荣誉。

 

律师贡献值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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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答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与抵押权哪个优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在清偿顺位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赋予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其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建筑工人劳动报酬及承包人实际投入的建筑材料款。该权利具有以下特点:一、行使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逾期未行使则权利消灭,工程款债权沦为普通债权;二、清偿顺位: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但不得对抗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三、行使方式:可通过与发包人协议折价,也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工程并就价款优先受偿;四、实务建议: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或合同解除后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期限而丧失优先受偿权。在工程已设定抵押的情况下,承包人仍可在法定期限内主张优先受偿权,但需注意与抵押权人的利益平衡。查看全文>>
实际施工人没有书面合同或挂靠施工,能否直接向发包人追讨工程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可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也可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挂靠施工合同虽可能被认定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仍可主张工程价款。 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是建设工程纠纷中的核心问题之一。一、法律依据: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允许实际施工人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需以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怠于主张权利为前提;二、挂靠施工情形:挂靠施工合同因违反《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强制性规定通常被认定无效,但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三、证据要求:实际施工人需提供施工合同、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凭证、工人工资发放记录、工程签证单等证据证明其实际施工人身份及工程量;四、诉讼策略:建议将发包人、承包人(被挂靠方)、转包人等列为共同被告,在查明各方欠款事实的基础上主张权利;五、风险提示: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时,需承担证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举证责任,实务中可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或追加当事人等方式获取相关证据。查看全文>>
工程签证单没有甲方签字确认,索赔还有法律依据吗?
工程签证单缺少发包方授权代表签字并不必然导致索赔无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可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会议纪要、往来函件、施工日志等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工程签证是工程量变更和价款调整的重要证据,但实务中签证手续不规范的情况较为普遍。一、签证效力认定:签证单经发包方授权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具有较强证明力;未经签字的签证单证明力较弱,但并非完全无效;二、替代性证据:在签证单缺少签字的情况下,可通过以下证据补强证明力——设计变更通知单、监理日志、施工日志、工程影像资料、往来邮件及函件、工程量确认单、材料进场验收记录等;三、举证责任分配:承包人对工程量变更承担举证责任,但发包人否认变更事实的,也应提供相应反证;四、司法鉴定:在双方对工程量争议较大且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可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由鉴定机构根据施工图纸、现场勘验等确定实际工程量;五、实务建议:施工过程中应建立规范的签证管理制度,确保签证单及时取得发包方或监理方签字确认,同时做好施工日志、影像资料等辅助证据的留存工作。查看全文>>
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还能主张工程款和优先受偿权吗?
施工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工程款无法主张。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需结合具体案情分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承包人实际投入劳动和材料的合理补偿原则。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行使以承包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工程款债权为前提,合同无效情形下优先受偿权的适用需结合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合同无效的具体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建议在合同签订阶段即重视合规审查,降低合同被认定无效的风险。查看全文>>
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追索工程款?
在特定条件下,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发包人的责任范围以其欠付工程款的金额为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一规定在保护实际施工人权益的同时,也限定了发包人的责任边界。实务中,实际施工人需充分举证证明其实际施工人身份、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等关键事实。查看全文>>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过期了怎么办?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超过期限未行使的,优先受偿权消灭,但工程款债权本身不受影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优先受偿权过期后,承包人仍可通过普通债权诉讼途径主张工程款,但在发包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存在抵押权等优先权利时,清偿顺位将受到影响。因此,施工企业应密切关注工程款应付时间节点,及时通过发函催告、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方式行使权利,避免因期限届满而丧失优先受偿地位。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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