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张新明律师

姓名:张新明律师

律所: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头衔:专职律师

城市:河南-郑州

执业证号:14101201510955381

执业年限:11年

擅长领域

  • 债权债务
  • 建筑工程
  • 刑事辩护
  • 法律顾问
  •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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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明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十余年法律工作经验,办理各类民刑事案件千余起,多起公益援助案件被人民网、民主与法制网、大河网等媒体报道。

擅长业务领域:债权债务、劳动争议、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及刑事辩护等。

律师贡献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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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答

工程款被拖欠超过三年还能起诉吗?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工程款诉讼时效为三年,但存在时效中断事由的,时效期间可重新计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工程款纠纷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实务中,施工方向发包人发送催款函、对账单、结算报告等书面文件,或发包人作出部分付款、承诺延期付款等行为,均可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时效期间自中断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因此,即便工程款被拖欠超过三年,若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存在时效中断事由,仍可依法提起诉讼。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十八个月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一旦届满,承包人将丧失优先受偿权,工程款债权将沦为普通债权。张新明律师建议施工企业在发现发包人逾期付款时,应及时通过书面催告、协商确认等方式固定时效中断证据,并在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届满前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查看全文>>
施工合同没有签书面合同或合同被认定无效,实际施工人怎么维权追索工程款?
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但已实际施工且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依据事实合同关系主张工程款。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折价补偿。实际施工人可依法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及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主张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建设工程领域,虽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但施工方已实际进场施工、发包人已接受施工成果并支付部分工程款的,可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施工方有权依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主张相应工程款。关于施工合同无效后的工程款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对于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护,该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张新明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重点围绕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认定、已完工程量的证据固定、工程质量合格证明材料的收集以及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数额的查明等核心要素构建完整的诉讼方案。查看全文>>
工程签证单没有甲方签字有效吗?停工损失如何计算和索赔?
工程签证单虽未经甲方或监理签字确认,但若能通过其他证据证明签证事项已实际发生且经发包人默示认可,仍可作为工程量结算依据。停工损失包括人员窝工费、机械闲置费、材料损耗费、管理费用等,需通过完善的证据链予以证明。 工程签证是施工过程中对工程量变更、工期调整、费用增加等事项的书面确认文件,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后具有直接的结算效力。然而,实务中大量存在签证单未经甲方或监理签字确认但相关工程已实际施工完成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因此,施工方可通过施工日志、监理日志、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影像资料、材料采购单据、施工图纸变更记录等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签证事项已实际发生并获得发包人的默示认可。关于停工损失索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及第五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因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工程停工的,施工方有权主张停工期间的合理损失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人员窝工工资、施工机械设备闲置租赁费或折旧费、已进场材料的保管费与损耗费、现场管理费用、临时设施维护费用等。张新明律师建议在停工事件发生后,施工方应立即向发包人发送书面停工通知,详细列明停工原因、停工范围及预计损失,并同步做好停工期间各项损失的证据保全工作,包括人员考勤记录、机械使用台账、材料进出场记录、现场影像资料等,为后续索赔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撑。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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