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王明华律师

姓名:王明华律师

律所: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头衔:湖北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工商联非公经济法律服务专家库成员、宜昌市工商联非公经济

城市:湖北-宜昌

执业证号:14205200810148450

执业年限:18年

擅长领域

  • 债权债务
  • 房产纠纷
  • 劳动工伤
  • 交通事故
  • 建筑工程

律师介绍更多>>

王明华,男,汉族,1971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武汉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宜昌市西陵区第五次、第六次党代会党代表。现为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兼任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党支部副书记房地产与建筑业务部主任宜昌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监事、湖北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工商联非公经济法律服务专家库成员、宜昌市工商联非公经济法律服务专家库成员。

    王明华律师执业以来,主持过多起重大恶性案件的调解、参与过许多重要的商务谈判,成功代理多起疑难复杂有影响的案件,均取得较好的效果,展示了良好的综合协调能力娴熟的沟通技巧,现为多家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王明华律师为人谦虚谨慎,思辩力强,热心公益事业,注重团队合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水准,多次被评为宜昌市优秀党员律师2021年被授予湖北省优秀党务工作者。专业特长:房地产开发与建筑工程施工法律实务、债权债务纠纷工伤赔偿等。

律师贡献值

  • 10

    解答咨询

常见法律问答

工程款被拖欠超过三年还能起诉吗?
工程款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但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等情形,需结合具体事实判断是否仍在有效追诉期内。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工程款纠纷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实务中,施工企业向发包方发送催款函、双方就工程款进行对账确认、发包方部分付款等行为均可能构成时效中断,诉讼时效自中断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此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方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建议施工企业在发现工程款拖欠迹象后及时采取法律行动,避免因时效届满或优先受偿权过期而丧失权利救济途径。查看全文>>
工程挂靠被查出合同无效怎么办?
挂靠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实际施工人仍可依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事实主张折价补偿,但需妥善处理与发包方及被挂靠方的法律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依据该解释第二十四条,若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实务中,实际施工人需重点证明以下事实:实际投入了人力、物力和资金完成工程施工;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或虽未正式验收但发包方已实际使用;工程质量符合约定标准。同时,实际施工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依据该解释第四十三条突破合同相对性,在发包方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向发包方主张权利。建议及时收集和固定施工过程中的签证单、材料采购凭证、工人工资发放记录等关键证据。查看全文>>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是多久?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方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属于不可中断的除斥期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方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性质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一旦届满,承包人即丧失优先受偿权,工程款债权沦为普通债权。实务中,'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的认定需结合合同约定及工程实际履行情况: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参照工程实际交付之日、竣工结算报告提交之日或当事人起诉之日等节点综合认定。承包人可通过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与发包方协商折价等方式行使优先受偿权。查看全文>>

律师法律服务

私人律师

¥1000元/月

如果您个人或企业有长期法律需求,可购买我的私人律师服务;私人律师服务期间,法律咨询将不会再收取费用。

我要购买

在线咨询

¥100

在线咨询我,请详细描述您的需求;24小时内若未回复,则全额退还您的咨询费;如果我的解答未能解决您的需求,可多次免费追问我。

快速咨询

电话咨询

¥100

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着急,可使用电话咨询服务与我联系。电话咨询,按次收费。

立即提交

律师解答统计

法律咨询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