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李婧律师

姓名:李婧律师

律所: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头衔:合伙人律师、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师

城市:湖南-长沙

执业证号:14301201211906512

执业年限:14年

擅长领域

  • 债权债务
  • 公司法务
  • 合同纠纷
  • 婚姻家庭
  •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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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婧律师,女,1983年出生,2012年执业,系全国优秀律所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17、2018年连续两年被评为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现任第五届长沙市律协民商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文旅与传媒专业委员会委员。从业9年以来,李婧律师一直以“尽一切可能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为从业宗旨,在全国各地办理了民商案件数百起、刑事案件几十余件,积累了大量诉讼与非讼法律服务经验。

  执业以来,先后为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长沙肯德基有限公司、大农科技有限公司、长沙艺星医学美容医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沅江市支行、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办、南县交通运输局等单位提供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服务。作为本所的业务骨干,李婧律师目前专注于复杂民商事案件的研究与实践,在合同纠纷、公司治理、婚姻家事等民商法律领域有独到的见解和一定的成绩。

律师贡献值

  • 5

    解答咨询

常见法律问答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债权人能否追究该股东的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出资义务是公司资本充实原则的核心体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可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股东对此存在过错,还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实务中,债权人通常通过诉讼方式将未出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法院在查明出资瑕疵事实后可直接判令其承担相应责任。建议股东严格按照章程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履行出资义务,避免因出资瑕疵引发连带责任风险。查看全文>>
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对外担保,担保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合同效力取决于相对人是否善意,即是否对担保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担保,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未经决议程序擅自对外担保,构成越权代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担保合同的效力取决于相对人是否善意——即相对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是否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若相对人未尽审查义务,担保合同可能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内部追责。建议公司在章程中明确担保决策程序,并加强印章管理与合同审批流程。查看全文>>
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东转让股权吗?限制条款被认定无效后如何维权?
公司章程可对股权转让作出合理限制,但不得实质性剥夺股东的转让权。限制条款被认定无效后,股东可依据法定程序行使优先购买权并完成股权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作规定,但该等限制应符合合理性原则,不得构成对股东转让权的实质性剥夺。司法实践中,若章程条款设置过高门槛(如要求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可转让)或不合理限制转让对象,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限制条款被认定无效后,股东可依据公司法规定的法定程序行使股权转让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建议公司在设计章程条款时,兼顾公司人合性与股东财产权的平衡,必要时咨询专业公司法务律师进行条款审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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