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陈龙律师

姓名:陈龙律师

律所: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头衔:上海律师协会民商事诉讼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浦东新区调解中心/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上海市第二中

城市:上海-浦东

执业证号:13101201110592896

执业年限:15年

擅长领域

  • 债权债务
  • 合同纠纷
  • 房产纠纷
  • 经济纠纷
  •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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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龙

学历:

华东政法大学  法学学士、管理学学士

华东政法大学  法学硕士(在读)  

 

社会兼职

上海律师协会民商事诉讼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浦东新区调解中心/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特邀调解员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特邀律师调解员

执业经验:

长期专注于公司治理、合规和法律风险防范领域,先后担任能源、工业设备、精密制造、医疗、生物科技、物流、互联网等行业的数十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从公司治理、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投资并购、劳动人事管理和经营风险防范等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在投融资和并购领域,作为项目主办人,办理多起私募投融资、公司股权并购、资产收购等项目,涉及天然气热电联产、管道天然气等能源产业、房地产开发、商业地产、互联网电商等,提供包括项目结构设计、交易方案、尽职调查、法律文件的起草谈判等法律服务。

在争议解决领域,执业以来办理了四百多起诉讼和仲裁案件,曾为某全球知名大宗商品运营商办理金额上亿元的有色金属货物纠纷,并成功通过执行为企业追回价值7500万元的货物,为客户挽回近亿元损失,案件获评2016年全国法院十大执行案件;成功办理某大型金属资源公司与广州某化工公司电解铜采购合同纠纷,成功判决对方返还3千多万款项;为上海某设备制造企业在全国各地处理了五十多起经济合同纠纷,为企业追回数千万款项。

在刑事辩护领域,主要办理涉经济类刑事案件,涉及职务侵占、虚开增值税发票、信用卡诈骗、非法集资等,办理过e租宝非法集资、善林金融非法集资等一系列重大案件。

服务过的客户有迅达电梯、杰富意、金川迈科、江钨集团公司航天机电等大型外资国有企业

陈龙律师曾在上海仲裁委员会工作熟悉仲裁法仲裁程序及实务。办理过多起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的国际贸易、货运代理等商事纠纷。

热心公益,多次受上海市宝山区广播电台《与法同行》栏目邀请作法律知识讲解,受邀为区工商联物流商会、区残疾人联合会等作法律知识培训,2011年被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评为法律咨询优秀接答员

律师贡献值

  • 3

    解答咨询

常见法律问答

房屋买卖合同签了卖家反悔怎么办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卖家反悔拒绝过户,买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求卖家继续履行合同或主张违约赔偿,包括房屋差价损失、定金双倍返还等,建议及时申请诉讼保全防止房屋被转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二手房买卖中,卖家签约后因房价上涨反悔拒绝过户属于典型违约行为。买家享有两种救济路径:一是主张继续履行,要求卖家配合办理不动产登记过户手续,此路径适用于房屋不存在抵押、查封等物权障碍且未被过户给善意第三方的情形;二是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赔偿,赔偿范围包括房屋差价损失(即合同约定价格与当前市场价格的差额)、已付房款利息、中介费及装修损失等。根据定金罚则,买家还可主张双倍返还定金,但定金与违约金通常不能同时适用,需在专业律师指导下选择最优索赔方案。同时,为防止卖家在诉讼期间将房屋过户给第三方,买家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查封涉案房屋产权。查看全文>>
开发商延期交房业主可以要求退房吗
开发商延期交房超过合同约定宽限期或法定期限,业主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要求退房并索赔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但需注意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在实务中,商品房预售合同通常会约定具体的交房日期及逾期交房的宽限期,若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约定宽限期,业主即可行使合同解除权。退房后,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依据合同约定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业主的实际损失(如额外租房成本、贷款利息差额等),业主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需特别注意的是,合同解除权存在行使期限限制,业主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超过期限而丧失解除权。查看全文>>
借名买房发生纠纷如何维权
借名买房发生纠纷时,实际出资人可依据借名买房协议及实际出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物权确认之诉主张房屋产权,但需警惕名义产权人擅自处分房屋导致的善意取得风险。 借名买房是指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不动产登记在名义产权人名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具有推定效力,但实际权利人可以通过举证推翻该推定。在维权路径上,实际出资人应首先收集并固定以下核心证据:借名买房书面协议或口头约定的证人证言、购房款及税费的实际支付凭证、房屋实际占有使用的证据(如物业费缴纳记录、水电煤账单等)。在此基础上,向人民法院提起物权确认之诉,请求确认房屋归实际出资人所有并判令名义产权人配合办理过户登记。但需高度警惕的风险是:若名义产权人已将房屋出售或抵押给善意第三方,依据善意取得制度,第三方可能合法取得房屋产权或抵押权,此时实际出资人将无法追回房屋,仅能向名义产权人主张损害赔偿。因此,建议实际出资人在发现纠纷苗头时立即申请诉讼保全,防止名义产权人恶意处分房屋。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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