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王国军律师

姓名:王国军律师

律所: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头衔:法学硕士,军队院校副教授。现为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律所管理委员会主任,廊坊市律师协会民

城市:河北-廊坊

执业证号:113102012997129

擅长领域

  • 医疗纠纷
  • 房产纠纷
  • 刑事辩护
  • 合同纠纷
  • 债权债务
  • 婚姻家庭
  • 建筑工程
  • 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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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军律师,法学硕士,军队院校副教授。现为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律所管理委员会主任,廊坊市律师协会民商委员会副主任,管道局医院伦理委员会专家委员,河北共产党员网法律顾问,河北省律协投诉委员会委员。

1995年取得律师资格证书,2001年起任军队院校法律顾问处律师,2007年任大型集团企业法务总监,后做专职律师至今。

王国军律师在大型企业中从事近十年法务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企业法务管理经验,多次参与各类商务谈判,擅长合同管理、企业合规运作、企业上市和企业并购等复杂事项的筹划和推进。在律所工作中,主做公司法律事务和资本运作业务,先后担任40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10多个企业完成了并购工作,为8个企业完成强制清算工作。先后办理了几十件重大刑事案件和重大民事纠纷及合同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王国军所带领的律师团队,专注于为各类企业提供税务、法务及财务相融合的一站式综合服务,为政府相关机构提供政策建议以及决策支持。已为多家企业及单位提供了税财法战略咨询、涉税争端解决、涉税法律风险管理、税务筹划等专业化服务,有效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客户的充分肯定与信赖。

 

常见法律问答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是多久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十八个月内,超过该期限施工方将丧失优先受偿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王国军律师提示,实践中发包人拖延组织竣工验收并拒绝办理结算的情形较为常见,这直接导致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产生争议。施工方应密切关注工程竣工验收时间节点,及时通过书面催告、发送律师函等方式固定应付款日期证据。若超过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施工方仍可通过普通债权诉讼途径追索工程款,但将丧失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清偿顺位大幅降低。查看全文>>
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在特定条件下可突破合同相对性,依据司法解释直接向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主张权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王国军律师指出,该条款的适用前提是存在违法分包或转包的法律关系,且实际施工人需举证证明其实际完成了工程施工。在工程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适用该条款仍存在司法实践争议,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与地方司法裁判口径综合判断。查看全文>>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通常以工程款应付之日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基准。王国军律师特别提醒,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的诉讼时效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此外,诉讼时效可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施工方在发包人拖延结算或拒付工程款时,应及时通过发送催款函、律师函等方式中断诉讼时效,避免因超过时效期间而丧失胜诉权。对于涉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案件,还需注意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与普通诉讼时效的衔接问题。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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