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菅亚琳律师

姓名:菅亚琳律师

律所: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头衔:专职律师

城市:上海-徐汇

执业证号:13101201811032402

执业年限:8年

擅长领域

  • 建筑工程
  • 房产纠纷
  • 合同纠纷
  • 公司法务
  • 法律顾问
  • 经济纠纷
  • 知识产权
  • 债权债务
  • 破产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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菅亚琳律师,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及公司常法服务;2014年从事法律工作以来,成功办理过上百起诉讼案件及公司破产重整、问题楼盘清理、合同审查、招标投标等非诉讼业务.菅律师执业经验丰富,并一直致力于诉讼案件的理论与实务研究,有深厚的理论功底与实践经验,顺畅的沟通能力,灵活的运用法律定分止争,同时为各企业提供合同审查、风险防控、商事谈判等法律顾问服务,具有高度专业的职业素养,多次赢得当事人高赞好评。

律师贡献值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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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答

工程款被拖欠超过三年还能起诉吗
工程款拖欠超过三年仍可起诉,但需审查诉讼时效是否中断或中止,同时关注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十八个月行使期限是否届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但诉讼时效可因催告、部分付款等行为中断重新计算。需特别注意的是,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规定。若发包人长期拖欠工程款,施工企业应及时通过书面催告、发送律师函等方式中断诉讼时效,并在优先受偿权期限内依法主张权利,避免因逾期丧失优先受偿顺位。查看全文>>
实际施工人如何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
实际施工人在分包合同无效但工程已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可依据司法解释直接向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主张权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菅亚琳律师在实务中注重收集工程实际施工证据、验收合格证明及发包人付款凭证,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以支持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诉讼请求。查看全文>>
建筑工程黑白合同以哪个为准结算
黑白合同并存时,应以经过招投标程序备案的中标合同(白合同)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实质性变更条款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应当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所谓实质性变更,主要指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等核心条款的变更。菅亚琳律师在处理黑白合同结算效力争议时,重点审查两份合同在实质性条款上的差异程度,结合工程实际履行情况,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算依据。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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