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金日东律师

姓名:金日东律师

律所: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

头衔:专职律师

城市:江苏-南京

执业证号:13201201610604617

执业年限:10年

擅长领域

  • 公司法务
  • 合同纠纷
  • 债权债务
  • 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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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日东,北京大学全日制法律硕士毕业,从业多年,有丰富的诉讼与非诉的实务经验,法学理论扎实,态度认真负责,尽心尽力为当事人完成委托事项。

律师贡献值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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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答

公司僵局如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公司僵局可通过提起司法解散诉讼解决,但需满足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股东利益重大损失且穷尽其他救济途径三项法定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司法解散的适用需同时满足以下要件:一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主要表现为股东会或董事会长期无法召开、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公司治理机制实质性失灵;二是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如公司资产持续损耗、经营业务停滞;三是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即股东已尝试股权转让、减资退股、公司分立等内部救济手段但均未成功。金日东律师建议,股东在提起司法解散诉讼前,应充分收集公司治理失灵的证据,包括历次股东会通知、表决记录、公司经营财务报表等,以增强诉讼主张的证明力。查看全文>>
股东知情权可以查阅哪些公司文件?
股东依法可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并在满足法定条件时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七条至第十二条,股东知情权的查阅范围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绝对查阅权,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无需说明理由即可查阅和复制;第二层次为附条件查阅权,即公司会计账簿,股东需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金日东律师提醒,当控股股东拒绝提供公司账簿查阅时,小股东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可申请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进行专项审计,以全面掌握公司真实经营状况。查看全文>>
股权代持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股权代持协议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具有法律效力,但实际出资人面临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的重大风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该合同如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然而,在股权代持关系中,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的风险始终存在。依据前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金日东律师建议,实际出资人应在代持协议中设置严格的违约责任条款与股权处分限制条款,并尽可能在公司章程或其他股东协议中披露代持关系,以降低股权被善意第三人取得的风险。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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