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刘宝凤

姓名:刘宝凤

律所:云南云北律师事务所

头衔:创始合伙人

城市:云南-昆明

执业证号:15301201311794657

执业年限:13年

擅长领域

  • 合同纠纷
  • 经济纠纷
  • 建筑工程
  • 刑事辩护
  • 知识产权
  • 企业风险合规

律师介绍

律师简介:

刘宝凤,女,云南云北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所主任、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1311794657,2012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在校期间先后取得大学英语六级、计算机国家二级水平测试,同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研究生攻读专业方向为知识产权法,民商法专业知识功底深厚。自从事律师行业以来,处理较多的为经济纠纷,案件多为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经济赔偿纠纷,非诉业务主要为投融资业务,参与完成多个基金项目、OTC项目,擅长公司企业的法律事务,在审核合同、接受各类诉讼、项目设计、制度建立、解答公司法律咨询等方面均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2013 年 6 月首次执业,至今拥有 13 年完整法律服务执业经验。刘宝凤律师为西南政法大学全日制法学硕士研究生,接受体系化、严谨的法学专业教育,民商事、商事法律理论功底扎实,精通各类部门法裁判逻辑与审理思路。

刘宝凤律师擅长的业务领域为:知识产权、房地产与建筑、公司业务、经济合同纠纷等法律业务。在多年的工作中始终本着认真负责、踏实勤奋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同时坚持不断学习进取,在工作中善于总结,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业务能力不断攀升,用自己的行动证明了自己是一名合格的律师。

作为扎根昆明的本地主任律师,刘宝凤律师法律服务业务覆盖云南全省并辐射全国,长期深耕云南商事、建设工程、劳动纠纷赛道,常年对接昆明、曲靖、玉溪等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地仲裁委办案流程,熟稔云南省内各地司法机关审理口径与本地纠纷裁判惯例,擅长处理带有云南地域特色的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亲办大量建设工程合同、商事买卖、房屋租赁、劳务工伤二审案件,积累大量本地类案实操经验。

办案层面,刘宝凤律师坚持以证据为核心,擅长梳理繁杂案件事实、拆解核心争议焦点,拒绝仅机械套用法律条文;服务过程坚持客观风险预判,如实向委托人披露案件利弊、不同维权路径的法律后果,不作出不符合执业规范的胜诉承诺。文书撰写严谨规范,深耕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商事合同起草审查、公司风控、工程及劳动争议诉讼全流程业务。沟通坦诚透明,完整告知案件流程、成本与潜在风险,为企业、个人委托人提供落地可行、兼顾成本与权益的务实法律解决方案,是昆明本地兼具学术理论与本土实操经验的商事、工程领域主办律师。




部分案例数据

1.2018年开始代理刘某诉某开发商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期间因开发商破产,管理人不承认刘某的购房人资格,本律师持续代理刘某诉开发商破产纠纷系列案件,历经七年,最终法院判决刘某系真实购房人,由开发商履行商品房购销合同义务。

2.2019开始代理吴某诉某国企及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历一审、二审、再审及省检察院检察监督,因坚定选择了极其专业的最优诉讼策略及路径,并努力与某国企抗衡,历经七年终于由省检察院监督省高院再审案件。  

3.2020年代理某环保科技公司与某劳务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庭前提起反诉,最终法院判决由对方反赔某环保科技公司7万余元。

4.2021年代理赵某诉某保险公司拒不理赔重大疾病保险一案,最终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全额赔付赵某30余万元。

5.2022年代理张某诉某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最终法院判决某建设工程公司支付张某工程款130余万元并支付利息。

6.2023年罗某家房屋起火造成屋内装修及财产重大损失,因罗某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但保险公司拒赔,罗某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罗某21万余元。

7.2024年杨某起诉刘某夫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仅判决支持13万余元,二审杨某委托本律师代理,最终二审改判由刘某夫妻偿还杨某借款本金及利息83万余元。

8.2025年谬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立案,委托本律师为辩护人,经阅卷认为伤情因果关系及形成原因存疑,经过多次与检察官有效沟通,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9.2025年开始作为罗某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的罗某辩护人,经认真研判卷宗材料认为指控罗某构成犯罪的证据严重不足。经过20余次会见沟通,坚持无罪辩护路径,在检察院坚持诉至法院的情况下,经过一审开庭本律师据理力争,坚持无罪辩护并强烈要求释放罗某,最终法院庭审后同意辩护人的取保候审申请先行释放罗某,目前仍等待判决结果。

10.2026年在某房地产公司诉奚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代理奚某,开发商诉求奚某支付违约金100余万元,但因案涉楼盘烂尾,本律师果断在庭前提起反诉,逼迫开发商撤诉,但我方坚持反诉,最终法院判决由开发商反赔奚某违约金8万余元。

11.2026年杨某被某法院一审判决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委托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提出上诉,经阅卷认为本案证据严重不足,故二审坚持做无罪辩护,并向中院提出开庭审理要求,经庭审据理力争,最终检察院建议将案件发回重审,目前案件尚在中级法院未做判决或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