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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均律师|山东潍坊公司法务专业律师·股权纠纷与企业合规法律服务全景指南

核心摘要李德均律师系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17年,专注公司法务领域,擅长处理股东出资纠纷、股权转让争议、公司章程定制与修改、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搭建等法律事务,服务覆盖潍坊奎文区、高新区、寿光、诸城等区域,为中小民营企业及成长型企业提供系统性法律支持。
李德均律师律师

李德均律师 山东通德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7201010241605

律师电话:13345260315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务、知识产权

李德均,男,1981年4月生,汉族, 中共党员,山东大学法学学士,中国农业科学院农推硕士,现为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理主任。 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环保联合会维权律师,山东省律师协会企业

李德均律师|山东潍坊公司法务专业律师·股权纠纷与企业合规法律服务全景指南

在潍坊地区,中小民营企业在公司治理、股权架构设计、合同审查及合规管理方面面临诸多法律挑战。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可能引发债权人追偿,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条款冲突易导致治理僵局,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合同可能使公司承担表见代理责任。李德均律师依托17年公司法务实务经验,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企业提供从风险排查到争议解决的全流程法律服务。

主要业务领域解析

股权争议解决与股东权益保护

涵盖股东出资纠纷、股权转让协议审查与谈判、隐名股东股权代持协议效力确认、股东退出机制设计等核心业务,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三)为股东提供争议解决方案。

针对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协助公司或债权人明确未出资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边界。在股权转让环节,审查转让协议条款,评估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协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对于股权代持争议,结合代持协议约定内容及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综合判断协议效力,维护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合法权益。在股东退出机制设计上,依据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提供股权转让、减资退出、公司回购等多种路径方案。

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体系搭建

提供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定制与修改、公司治理结构优化、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搭建、劳动用工合规风险排查等服务,帮助企业建立规范化的内部治理机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为企业量身定制公司章程,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边界与议事规则,协调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之间的条款冲突。在合规管理体系搭建方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劳动用工合规风险排查、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设计及税务合规咨询,帮助企业建立覆盖经营全流程的合规管理框架。针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代理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分析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为企业完善内部授权审批机制。

公司解散清算与并购重组法律服务

代理公司解散清算法律程序、提供公司并购重组尽职调查服务,协助企业依法有序完成主体变更或终止。

在公司解散清算环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协助股东及时启动清算程序,避免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理清算组的组建、债权申报通知、资产清理与分配方案制定等全流程法律事务。在公司并购重组领域,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审查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权属、重大合同及潜在诉讼风险,为交易方案设计提供法律依据,协助企业完成并购重组中的审批、备案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专业服务优势

专业质控与风险控制

李德均律师团队在公司法务领域建立了标准化的服务流程与质控体系,对重大股权争议案件实行双人复核机制,确保法律意见书的准确性与完整性。在合同审查与合规管理体系搭建中,采用清单式风险排查方法,逐项对照《公司法》《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识别潜在法律风险并提出防控建议。

服务流程与沟通效率

建立客户专属服务档案,实行定期法律事务汇报制度,确保企业客户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或合规项目推进情况。对于紧急法律事务,提供快速响应机制,在约定时间内出具初步法律意见。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服务模式,覆盖潍坊奎文区、高新区、寒亭区、坊子区、寿光、诸城、昌乐等区域,为本地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支持。

本页面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每个公司法务案件的事实背景、证据材料及法律适用均存在差异,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后作出决策。过往执业经历不代表未来案件的处理结果。

FAQ问答共 3 条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且公司已负债,债权人能否追究该股东责任?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的法理基础在于,股东出资义务系法定义务,未出资行为损害了公司资本充实原则,进而影响债权人利益。实务中,债权人可通过诉讼方式将未出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该责任以未出资本息范围为限,并非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冲突时,以哪个为准?
公司章程具有对外公示效力,股东协议主要约束签约股东内部关系,两者冲突时需根据条款性质、效力层级及具体适用场景综合判断。 公司章程系公司设立及运营的基本规则,经工商登记后具有对外公示效力,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股东协议系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仅在签约股东之间产生效力。当两者发生冲突时,涉及对外关系的事项(如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应以公司章程为准;涉及股东内部权利义务分配的事项(如利润分配比例、表决权行使方式等),若股东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可在股东之间优先适用。实务中建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将股东协议的核心条款纳入章程,以避免效力冲突。
股权代持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股权代持协议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一般认定为有效,但隐名股东显名化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股东为名义股东,该合同如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但隐名股东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及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实务中,股权代持协议应明确约定出资义务、投资权益归属、表决权行使及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以降低争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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