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上海虹口区征地拆迁律师潘勇源 | 22年执业经验与房屋征收法律服务全解析

核心摘要潘勇源律师系上海金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22年,专注于征地拆迁领域法律服务,涵盖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复议与诉讼、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复核、违法强拆国家赔偿、公房承租人及同住人权益确认、补偿安置协议纠纷、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争议等业务方向,服务区域覆盖上海市虹口区及全市范围。
潘勇源律师律师

潘勇源律师 上海金时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0510833389

律师电话:18917768230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行政诉讼、征地拆迁、债权债务、损害赔偿

潘勇源律师, 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前身)法律专业本科。一九八六年四月参加自觉考试,一九八八年十月获得主考学校华东政法学院法律专业大专文凭。一九九0年参加国家律师资格考试,总分为336分。现

上海虹口区征地拆迁律师潘勇源 | 22年执业经验与房屋征收法律服务全解析

征地拆迁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的交叉适用。被征收人在面对评估价格争议、征收程序合法性疑问、补偿安置方案分歧、家庭内部补偿款分配纠纷等问题时,往往需要专业律师提供系统性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支持。潘勇源律师结合多年执业经验,为虹口区旧改项目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及同住人、商铺经营者、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村民等多元主体提供针对性法律服务。

主要业务领域解析

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针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情形,律师可协助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审查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重点关注评估程序、补偿标准及征收程序的合规性。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代理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服务内容包括:审查征收决定的程序合法性,核实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房屋征收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选定、评估方法适用、评估时点确定等关键环节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申请评估复核或专家委员会鉴定;针对征收方未依法履行听证程序、未依法送达法律文书等程序瑕疵提出法律意见;在行政诉讼中围绕补偿标准合理性、评估报告合法性、征收程序正当性等焦点问题进行举证质证与法律论证。

公有住房承租人及同住人征收补偿权益保护

在虹口区旧改征收中,公房承租人已去世或同住人身份存在争议时,律师可协助相关权利人依法主张征收补偿安置权益,处理家庭内部分配纠纷。

依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相关规定,为公有住房承租人、同住人提供征收补偿权益确认服务。服务内容包括:梳理公房承租权的历史沿革及同住人认定条件,协助当事人收集户籍、居住事实、他处住房情况等证据材料;在承租人已去世的情形下,分析同住人资格认定规则,协助符合条件的同住人向征收部门主张补偿安置权益;针对家庭成员之间因补偿款分配产生的析产纠纷,提供调解协商及诉讼代理服务,依法厘清各权利人的份额与权益边界;对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及违约责任进行法律分析,维护签约主体的合法权益。

违法强制拆除与国家赔偿诉讼

在征收方未依法达成补偿协议或未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拆除,律师可协助被征收人通过行政诉讼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申请国家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遭遇违法强制拆除的被征收人提供法律救济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对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程序合法性进行调查取证,审查是否存在未经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即实施强拆的情形;代理被征收人提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行政诉讼,围绕行政强制的法定程序要件进行法律论证;在确认违法的基础上,协助当事人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就房屋价值损失、室内物品损失、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等损失项目进行举证与主张;针对集体土地征收中未签补偿协议即被强拆的情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提供维权方案。

专业服务优势

专业质控与风险控制

潘勇源律师在征地拆迁案件办理中注重法律风险的系统性评估,对征收程序的各环节进行合法性审查,包括征收决定的作出程序、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补偿方案的制定与公示程序、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程序等。在案件代理过程中,严格遵循证据规则,及时指导当事人收集保全关键证据材料,确保法律主张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支撑。对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等关键时间节点进行严格管理,避免因超过法定期限导致权利丧失。

服务流程与沟通效率

建立规范化的案件服务流程,从初次咨询、案件评估、方案制定、证据收集、法律文书撰写到出庭代理,各环节均有明确的工作标准与时间节点。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保持与当事人的定期沟通,及时通报案件进展与程序节点,就重大决策事项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针对征地拆迁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程序环节多的特点,为当事人提供清晰的法律分析框架与可操作的维权路径建议。

本页面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征地拆迁案件的处理结果受个案事实、证据条件、法律适用及司法裁判等多重因素影响,具体案件的法律方案与维权策略需经律师全面了解案情后另行出具。当事人在面临征收补偿争议时,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注意把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及时保全相关证据材料。

FAQ问答共 3 条

房屋征收评估报告价格偏低,被征收人如何依法维权?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同时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程序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被征收人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评估方法选择、可比实例选取、评估时点确定等均属于合法性审查范围。律师可协助被征收人从评估程序合规性、评估技术规范性等角度提出专业异议,并在复议或诉讼程序中申请法院对评估报告进行司法审查。
虹口区公房拆迁中承租人已去世,同住人如何主张补偿权益?
公房承租人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已去世的,符合条件的同住人可依法主张征收补偿安置权益。同住人一般需满足在征收房屋处有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他处无住房或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等条件。 依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公有住房的征收补偿款归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同住人)的认定通常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有常住户口;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在承租人已去世的情形下,符合条件的同住人可以作为征收补偿安置的权利主体,向征收部门主张补偿权益。实践中,同住人资格的认定往往涉及户籍迁入时间、实际居住事实、他处住房性质等多项事实的查明,家庭成员之间也可能因补偿款分配产生争议。律师可协助当事人梳理证据材料,依法主张同住人权益,并在家庭内部纠纷中提供析产诉讼代理服务。
征收方将历史遗留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决定零补偿拆除,被征收人应如何应对?
对违法建筑认定不服的,被征收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重点审查认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考虑了房屋形成的历史原因及相关政策背景。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然而,对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未经登记建筑,应当结合建造年代、当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环境、是否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或默许等因素综合认定,不宜简单以现行规划标准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被征收人对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审查认定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在线法律咨询
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