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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1 19:23
二、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的法定程序要求
1. 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审批程序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第二十二条补充:“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建设庙宇属于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严格遵循上述筹备、审批、登记程序,直接在承包地上动工建设的行为完全绕过法定程序,属于非法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2.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的合规前提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古迹。”该条款的核心是“合法使用的土地”,即宗教活动场所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并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承包地未经过农用地转用审批及宗教活动场所用地审批,无法成为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用地,在此基础上的建设行为必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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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1 19:23
三、其他规范依据
1. 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若承包地位于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庙宇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建设行为属于违法建设,将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被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实物/违法收入并罚款。
2. 地方配套法规的具体规定
各省份依据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制定了地方配套规定,如《XX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XX省宗教事务条例实施细则》等,这些地方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承包地用途管理和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的要求,同样是拒绝在承包地上建设庙宇的重要依据。例如部分地方明确规定,农村承包地不得用于非农业生产性建筑,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