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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单位合同到期,单位不在续签合同,与单位签俩次合同,第三次签了一个劳动合同变更合同,不知道算不算第三次呢,合同到期日期为10月31日,但单位与10月16日通知我们不在续签,请问我可以获得什么赔偿,还有单位要求我们在离职前把年假休了,如果不休是自愿放弃,也不会赔偿,但都告诉我们不续签合同了才让我们休合法么,可以获得赔偿么

大*博 安徽-合肥 劳动工伤 2020-10-17 10:04 4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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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三

    张三

    地区:江苏-无锡 2020-10-17 10:24 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你签订3次劳动合同,在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建立了一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以第三次合同到期为由,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在某种意义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主张要经济赔偿金。其次关于年假问题,如你不休假,公司说属于自愿放弃,实属不妥,年假放弃需要你书面申请,才可认定。你需要保留好好相关证据,为日后仲裁准备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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