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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单位签过一个承诺书,就是说清楚单位没有给我缴纳社保,补偿我200块钱,我不得追究!我离职之后要求单位给我补缴社保,都已经补缴完了,现在!单位要求我承担一半的滞纳金,这个合法吗?

十*汪 广东-东莞 劳动工伤 2020-11-05 11:32 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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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凯律师

    李凯律师

    地区:广东-东莞 2020-11-05 12:00 回复

    不合法。 首先,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是企业和员工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因双方的协议而免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你与单位间签订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该协议是无效协议。 其次,虽然社保费用是用人单位与个人按一定比例分担,双方均由义务缴纳,但用人单位还承担着社保个人部分的代扣代缴义务, 因此,缴纳滞纳金的责任也是归属用人单位的,与个人无关。《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再有,协议无效的后果,会导致双方要各自返还因此所获得的利益,用人单位用工期间补偿你的200元,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你返还的。 最后,如果单位没要求你返还补偿款的话,建议你可以衡量下滞纳金与补偿款的多少,选取对自己有利的结果进行处理,如果选取承担滞纳金的话,一定要注意加注“双方按本约定处理完毕后,今后双方不得再因此事相互追究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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