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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9年1月购买商品房,交付全款,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开的发票,并一直居住至今,有法律效益吗?能不能要求开发商办理产权证,能换正式交房合同和正式发票吗?

秋*伦 上海-静安 房产纠纷 2020-12-28 10:01 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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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学安律师

    段学安律师

    地区:重庆-江北 2020-12-28 14:52 回复

    你好,购房者满足一定的条件有相应的优先权,从合同角度出发,购房者也有权利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办理交房和权证手续。《执行异议与复议规定》 2015年5月5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九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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