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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有个条款是租赁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由租赁人承担,但是并无有给房东保管私人财产的条款。在合同期内房屋内发生了盗窃,房东的部分固定财产收到损失,但是偷盗发生期间租赁人已经撤出租赁场地且知晓过房东,只是合同期还没结束。请问租赁方要承担责任吗,是什么责任呢?

非*我 内蒙古-赤峰 合同纠纷 2021-01-16 14:44 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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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启明律师

    李启明律师

    地区:安徽-合肥 2021-01-17 10:20 回复

    你所提的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合同是否解除问题,合同虽未到期,你提前撤离租赁房屋,在你通知房东时,是否就合同终止与房东达成一致,如将房屋钥匙交还房东,则合同已经终止,否则应为合同未终止,合同终止后的房东财产损失与你是无关的。二是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盗窃案件所造成的房东财产损失是否与你有关问题。这要看该损失的发生是否因你的过错,譬如你不锁门等对租赁房屋的不当管理原因,如果没有过错,则不应承担责任。此损失应由盗窃人负责返还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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