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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突然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工资结算方式,不同意就遣散。这一操作是否合法?公司是否需要提前一定时间告知员工?

尼*香 内蒙古-包头 劳动工伤 2021-01-22 10:15 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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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学安律师

    段学安律师

    地区:重庆-江北 2021-01-22 14:41 回复

    据《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薪酬待遇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一经约定就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变更。用人单位要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和薪酬待遇,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来实现,特别是劳动者的岗位调整应当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常常以用工自主权为由,随意改变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减低工资待遇,这是违约行为,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法》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5条和《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27条、第3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约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减低劳动报酬,迫使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涉及到员工切身利益时的劳动合同变更应当取得员工的同意,如果员工不同意,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按照法律规定赔偿经济补偿金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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