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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买房已经四年多,但产证领了一年多,一直没过户,如果卖方出现债务问题,法院可以对该房屋进行查封拍卖吗?

我*座 上海-普陀 房产纠纷 2021-01-30 09:48 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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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学安律师

    段学安律师

    地区:重庆-江北 2021-01-30 17:21 回复

    您好,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房屋仍在卖方名下,卖方的债权人是可以申请法院对该房屋进行查封拍卖的;除非存在以下情形: 若房屋系二手房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若房屋系开发商处购买的新房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如果不能满足以上任一条件,则不能排除人民法院的执行。 建议尽快过户,或者向卖方发出催促过户函;如果被查封,一定要尽快提出保全或者执行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九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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