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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裁员,用业绩拖后腿工作量过低作为理由裁员,我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来维权自己吗

一*3 辽宁-沈阳 劳动工伤 2021-04-22 13:51 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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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思晓律师

    李思晓律师

    地区:辽宁-沈阳 2021-04-22 13:56 回复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如果单位以业绩拖后腿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以工作年限乘以一个月工资乘以二计算

    追答:

    2021-04-22 13:57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同时,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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