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出轨受害方能不能获得赔偿
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合法成立必须具备法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有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双方均无配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 旁系血亲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不能结婚;形式要件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网婚”更多是在精神层面,不管是男是女,也无论年龄,只要双方表面上出于合意,符合各网站要求,就可以“结婚”,更没有禁婚亲的限制。虽然“网婚”也实行注册登记,但其登记机关是虚拟的,这种虚拟登记不会得到法律的确认。
我国法律规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网络婚姻”既然不具有现实的法律意义,那么就不能成为重婚中所称的第二个婚姻,也就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重婚。
《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法定事由,即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如果配偶一方具有这四种行为之外的其他过错行为,受害方不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由于有配偶者“网婚”不构成重婚,其在网上不可能有同居事实发生,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也谈不上。所以,“网恋网婚”不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过错行为,受害方不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显然,法律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过错行为的范围太过狭窄。现实中,如“网恋网婚”、长期通奸等行为,给夫妻一方造成的伤害,有时远远大于上述四种行为。因 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包括“精神出轨”在内的其他过错行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也应适用离婚过错赔偿制度,以体现法律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