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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育纠纷怎样离婚吗

婚姻家庭 2020-08-05 23:00 标签: 生育 纠纷 离婚
如果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达不成协议并导致感情破裂的,可以判决离婚。而《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第9条就弥补了这方面的规定。从该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
(五)项的规定处理”。而《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见,本条司法解释将夫妻之间“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导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情形,将其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而予以规定,能够给希望有子女而女方又不生育的男方的权利以救济,这样双方离婚后,男方可以重新选择其他愿意生育子女的异性再婚。但是在适用本条规定时,值得注意的是,从此处适用的法律语言“一方请求离婚的”来看,并未单独赋予男方以离婚请求权,不仅是男方可以请求离婚,同样女方也可请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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