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在两大知名电商平台经营网店,为提升网店销量、炒作人气,该公司雇佣“刷手”通过“刷单”、“刷好评”等方式制造网店“销量大、好评多”的假象,欺骗误导消费者。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雇请“刷手”在网店下单后,将货款转入公司账号,由公司进行虚假发货,再由“刷手”确认收货。整个流程结束后,公司再向“刷手”退还货款并支付佣金。该公司通过“刷单”方式在电商平台形成营业额共计122万余元,其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该公司通过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扰乱了网络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网购时,要多比较多鉴别,不要盲目相信销量和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