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刘女士是一名普通的在职员工,近日,刘女士所在的刘女士公司不慎丢失一份重要资料,向社会发出告示悬赏:只要交回资料,公司即给予5万元报酬。刘女士下班后在回家路上偶然发现了一个被丢弃的手提箱,而里面恰恰是公司丢失的资料。可公司却以刘女士是公司员工,有义务交回资料为由,拒绝兑现承诺。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律师说法
刘女士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悬赏广告指的是悬赏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公开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负担给付报酬义务的意思表示行为。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请求其支付。
刘女士虽然具有公司员工的特定身份,但也属于悬赏广告面对的对象,因为当时公司并不知道谁能找回资料,刘女士也不知道自己能偶然找回,因此刘女士公司应该支付悬赏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