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南康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肖某发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同时,责令其就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在赣南日报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修复生态环境所需的处置费、检测费、鉴定费共计16万余元。
2021年5、6月份开始,被告肖某发在未取得危险废物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收购废油漆桶,利用液压机对其加工压块共计66.6吨,其中的32.8吨废油漆桶压块已出售给邓某某,从中获利约11000元。2021年10月20日,在肖某发再次将33.8吨废油漆桶压块装运上车准备出售时,被赣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南康大队的工作人员现场查获。肖某发在收集、处置废油漆桶的过程中,废油漆桶内的油漆残渣滴落至地面,经检测,发现土壤中1,2-二氯乙烷、乙苯等含量均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规定标准,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检察机关以被告人肖某发犯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被告人肖某发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收购、处置危险废物66.6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以非法经营罪,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被告人肖某发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发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肖某发非法收购、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依法应当赔偿损失和费用。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等属于危险废物HW49类,废物代码为900-041-49。因此,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漆桶、染料桶、油墨桶、废机油桶等均属于危险废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交由具备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根据法律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即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