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的许先生按揭向银行贷款了一笔钱用来买新房,首付也已经交了,开发商却跑路导致新房变成烂尾楼。万般无奈,许先生向银行停止还款,贷款银行将许先生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按时偿还剩下的金额。经过法院判定,不需要缴纳剩下的房贷。
法院的判决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此次案件中,开发商因为自身情况无法像许先生交付房子,导致合同解除,许先生主张解除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符合司法解释规定,所以开发商应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