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1993年1月1日,原告王某与蕲春县某镇劳动就业管理所签订了20年劳动合同,经法院审理认定,王某自1993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期间与蕲春县某镇人民政府建立了劳动关系。但该单位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王某以最低标准自行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并参加社会保险。为此,王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补办社会保险或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蕲春县某镇人民政府自愿向王某支付社会保险损失62000元,王某表示同意并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在劳动者已经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形下,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流动窗口自行缴纳或其他单位代缴的社会保险金额进行赔偿。本案调解结案有效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促使了和谐劳动关系建立,体现了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