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费应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是原告胜诉,诉讼费按60%或者55%由被告承担,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两大类:法院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1、法院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当然,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都有例外不予交纳、减半交纳、增加或减少交纳、或预交等情况。诉讼费用由原告或申请人预交,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但是执行申请费、破产申请费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或者在破产清算后交纳。2、侵权之诉、无因管理之诉、不当得利之诉中,律师代理费主要由本方当事人支付并最终承担。原告、上诉人、申请人等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的,法官一般不予支持,但也有例外。但是笔者强烈呼吁:诉讼或者仲裁中产生的当事人相关支出(必然包括律师代理费)应该由败诉方承担。因为正是因为败诉方的相关原因,才产生了诉诸法律的律师代理费支出。理应由败诉方承担。在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根据著作权法四十八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中的规定及专利法审判实践,律师费用包括在损失范围内(当然认定的数额由法院确定),应当单独列明或在损失赔偿中一并由败诉方承担。3、在合同之诉中,对基于合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承担问题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适用侵权之诉、无因管理之诉、不当得利之诉中的一般承担规则。在律师接受案件的过程中,一定要把各种费用明确的向当事人阐述清楚,法院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分别来告知。否则,当事人难免会产生歧义。给律师的执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这样说理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