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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起诉的;

婚姻家庭 2020-08-07 00:02 标签: 当事人 不可 抗拒 事由 参加 起诉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或者其他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重病、工伤、交通事故等)发生,不能参加诉讼的,应当中止诉讼如果不可抗拒的事由,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明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审判实践中,有的民事案件非常复杂,案件之间的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互相有牵连,一个案件的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要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如果不等另一案审结而急于裁判,可能出现案件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的情况,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彻底解决纠纷,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因此,遇到这种情况,应当中止诉讼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除了上述情形,还可能有其他需要中止诉讼的情况比如,当事人参军或者调动工作后,还不知道其新的住所地中止诉讼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中止诉讼的裁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中止诉讼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复议中止诉讼的裁定的效力表现为,除了已经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需要继续执行的以外,一切属于本案诉讼程序的活动一律停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程序,自诉讼程序恢复之日,中止诉讼的裁定自行失效诉讼程序恢复后,原来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继续有效,并对诉讼承担人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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