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事件中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有以下六种情况:
1.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
2.经特赦令赦免的犯罪行为可不予立案。
3.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犯罪。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死亡,无法立案。
5.依据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者控告人撤回告诉的不予立案。
6.构成犯罪但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而对于民事案件来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法院不予立案:
1.原告不适格;
2.没有明确的被告;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5.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存在瑕疵的;
6.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
7.有仲裁前置程序的;
8.对起诉有时间限定的;
9.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予以拒绝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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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