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签订的承诺书一般是不可以反悔的。
经过双方签字的承诺书,是双方自由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就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反悔就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如果承诺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等,是可撤销或者无效的。
一般来说,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但是如果是以下情况之一做出的承诺,那么保证书是无效的: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的承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的承诺,并且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
3.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6.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7.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保证书签订后一般是不能反悔的,否则就是违约的行为,如果保证书本身是违法的,或者是不符合生效的条件的,那么是可以反悔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