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20条第二款?仲裁法第20条第二款仲裁法第20条第二款为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