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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91条之一第二款规定

法律顾问 2022-08-09 13:36 标签: 刑法291条之 一第二款规定

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是《刑法修正案(三)》中新增的一个罪名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王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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