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大队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所以它的上一级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如果劳动监察大队不作为,可以向人社局局长投诉,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投诉,还可以向上级人社部门,即人社厅投诉;对于劳动纠纷,劳动监察不是唯一的解决途径,如果劳动监察大队不能解决,可以向劳动争议发生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对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监察的程序是什么?
1、登记立案。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依法追究的,应当登记立案。2、调查取证。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3、处理。在调查取证后,对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作出前,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当事人申辩。4、制作处理决定书。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印章,并载明:1、当事人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2、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3、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4、处理结论;5、处理决定的履行日期或者期限;6、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7、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8、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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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