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监护权的法律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无力抚养子女时,其祖父母即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此时祖父母对孙子女享有监护权;或者父母有能力抚养,而未尽到抚养义务的,祖父母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监护关系,获得未成年人的监护权。
《民法总则》第27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总则》第31条第1款,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