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祖父母没有探视权。
祖父母没有探望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民法典规定,生父母死亡或者丧失抚养能力,而祖父母有抚养能力并且孩子愿意的情况下,可以由祖父母抚养孩子。
祖父母对孙子女不享有法定探望权。根据法律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贫困生爷爷奶奶算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一个家庭的亲属。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 我国民法关于家庭成员的规定也不明确、完整。如婚姻法没有对家庭成员的具体含义作出明确规定。该法第三章“家庭关系”,列举了夫与妻,父母与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养子女和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类家庭关系,但除了这四类家庭关系外,是否还有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属于家庭关系,婚姻法没有作出规定。 一般来说,家庭成员是和你在同一个户口本里的人。“家庭”在法律上等同于户籍,“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户籍内永久共同生活,各个成员的经济收入都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的人。“家庭成员”与“直系血亲”、“亲属”并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不一定互为家庭成员。
根据法律规定,孙子女可以通过遗嘱继承祖父母的遗产,不能通过法定继承遗产。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一般来说,祖父母没有孙子女的抚养权。只要未成年人的父或母有一方尚且存活,有抚养能力,就应当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 除非是未成年的父母均已不幸去世或父母无力抚养,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才有抚养的义务。
赡养祖父母可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