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离婚放弃抚养权可不可以
根据法律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根据该规定,抚养未成年的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职责和义务。
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有矛盾而不愿履行抚养女儿的法定义务。
已经侵犯了未成年子女的受抚养的合法权利,在其中一方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另一方的抚养费时,而另一方有能力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却拒不支付,已侵犯到了其中一方的生存权。
而生存权是最大的权利,是应当首先得到保护的。
两人有矛盾为由而拒不履行对其女儿的抚养义务,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不管双方父母是否离婚,抚养自己的未成年子女都是自己的法定义务。
即法律也并没有规定离婚时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
因此,未成年的子女可以作为原告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其中一方追索抚养费。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